法院批捕满足法定条件的可以取保候审。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找法网提醒您,取保候审应当随传随到。
被取保候审后检察院传唤的时间没有限制,但嫌疑人需要在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七十一条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不能取保候审条件有如下几种情况:
1.可能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以上刑罚的;
2.累犯、惯犯或同类前科的重犯;
3.流窜作案的;
4.曾被取保候审而有逃避或其他妨碍刑事诉讼行为的;
5.可能对被害人、证人、鉴定人及其近亲属的人身或财产进行侵害的;
6.可能逃跑、自杀或者进行其他犯罪活动的;
7.一人犯有数罪的;
8.住址或者身份不明的;
9.其他有碍侦查、起诉、审判情况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