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张静律师解答:可以起诉对方和开发商一起配合办理产权登记,把开发商列为第三人。如下面这个案件,就是这样处理的。
判决书节选:
本案争议焦点为:陈夫、毅某公司应否有义务协助马妻办理涉案房屋的不动产权属登记。针对前述争议焦点,本院认定如下:本案为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马妻、陈夫作为买方已向毅某公司支付全部款项,并已实际交楼,涉案合同主要内容已履行完毕,现陈夫因与马妻离婚而拒绝办理涉案房屋的权属登记手续,该行为不仅损害毅某公司利益亦导致马妻无法办理产权登记,故马妻有权主张陈夫协助办理涉案房屋的产权登记,陈夫辩称无协助办证义务依据不足,不予采纳,至于陈夫辩称涉案房屋已预告登记,无需办证的意见,明显于法无据,不予采纳。此外,因涉案房屋已办理抵押预告登记,抵押人为陈夫、马妻,抵押关系尚未终止,且涉案房产为陈夫、马妻共同购买,故涉案房屋的产权宜转移登记至马妻、陈夫名下。
涉案纠纷系因陈夫不配合办理过户登记所致,毅某公司对此并无责任,但因办理过户登记亦需毅某公司配合,本案的处理结果与毅某公司有关,故毅某公司宜作为第三人参与本案诉讼。如前所述,涉案房屋需从毅某公司转移登记至马妻、陈夫名下,毅某公司虽辩称已依据合同约定将办证资料提供给马妻一方,但依合同约定仅是毅某公司以委托的形式,由买受人一方办理,并不意味着毅某公司无办证义务,因毅某公司系办证不可或缺的主体,故本院判令毅某公司一并协助办理产权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