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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基于自主经营权而实施的合理差别对待属于就业歧视吗?

作者:吴中  更新时间 : 2024-04-02  浏览量:52

根据法律规定,劳动者依法享有平等就业和自主择业的权利。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信仰等不同而受歧视。然而,公司在经营过程中同样依法享有自主经营权,有自主用人的权利。这就必然会在实践中导致劳动者与公司产生冲突,那么当公司基于自主经营权而实施的合理差别等待属于就业歧视吗?

平等就业权指的是求职者在招聘阶段以及劳动者在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依法享有的一项基本权利。侵害劳动者平等就业权的主要表现方式为就业歧视,就业歧视包含两方面:1、存在差别对待行为;2、差别对待缺乏合理性。

劳动者维护其平等就业权的同时应当尊重公司的自主经营权,即公司在核准登记的范围内享有自主经营的权利,包括决策权、指挥权和管理权。企业合理行使自主经营管理权的行为不属于差别对待,未侵犯劳动者的平等就业权。企业合理自主经营管理行为不得侵犯劳动者的平等就业权,是否构成侵权不以劳动者的主观感受为判断标准。

实践中,公司在履行劳动合同的过程中的部门调整、工作调整、安排出差、请假审批等均属于一般管理权之行为,未超出其合理经营管理范畴,不属于不合理差别对待,不构成就业歧视。

对于就业歧视行为的认定,应当基于日常生活经验,充分考虑行业特征、工作内容及性质,还需排除劳动者个人过高的主观认知,进而判断是否存在就业歧视行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  第三条 

劳动者依法享有平等就业和自主择业的权利。  

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等不同而受歧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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