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静律师亲办案例
主播单方停止直播要赔偿多少违约金?
来源:张静律师
发布时间:2024-04-01
浏览量:754

广州张静律师解答:每个案子不一样,需具体案件具体分析。此类合同一般违约金约定得非常高,实践中法官一般都会降低,至于降低到多少,就需要考虑主播违约后的获利情况和公司的损失情况,由法官酌情确定。如下面这个案件,主播与直播平台签订了3年的独家直播协议,主播播了4个月(获利17万)就跳槽到其他平台去直播,违反了独家直播协议。平台公司起诉主播赔偿200万违约金(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的违约金额500万起诉赔偿,可能是因为知道金额过高法院不会支持,故不想浪费诉讼费)。法院审理后认为主播确实属于单方违约,酌情判决支付违约金32万。

判决书节选:

    法院认为,网络直播平台对主播依赖性较强且行业竞争激烈,网络直播平台经营者需要投入大量资金进行推广和维系,用户数量、观看人数对平台利益有重大影响。虎某公司、李某在案涉合同中特别约定了独家条款,即李某不得在竞争平台直播。以上条款是虎某公司缔结合同的重要目的。李某2019年12月25日以后单方停止在虎某直播平台的直播,转至某某X等平台直播,违反了独家条款,构成重大违约,李某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本案中,双方约定若李某单方提前终止协议或违反独家条款的约定,则虎某公司有权收回李某虎某公司平台已经获得的所有收益,并要求李某支付500万元违约金或李某收益的10倍或已履行合约期内近12个月李某获得的月平均收入乘以剩余月份的总金额的违约金。直播平台的经营者作为互联网企业须承担相应的经营成本及风险,也须靠主播为其带来收益,主播粉丝众多,具有较高人气,商业行为的相应利益较大,其违约行为必然给虎某公司造成成本费用、预期利益甚至市场份额损失。因此,为防止主播走红后随即跳槽的情形出现而在合同条款中予以规范相关责任符合正常的商业经营模式。《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一般而言,根据合同自由原则,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自由约定违约金。同时,根据合同严守原则,当事人对于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应严格遵守。但合同自由并非绝对,需受合同正义原则规制。如果双方约定的违约金过分偏离违约损失,导致二者相差悬殊,则有必要根据当事人的请求进行相应调整。而判断和调整违约金数额需以违约损失为基础,运用公平原则而和诚实信用原则,根据个案案情,综合考虑合同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各种因素。

    本案中,虎某公司仅履行了4个多月不到5个月时间,跳槽至飞某公司后也仅在其他平台直播了2个月左右的时间,之后至今1年多就再无在任何其他平台直播,故而不至于带走多少粉丝。虽然李某仅履行了4个多月获取直播收益17万时间就违约,导致虎某公司仅获得了4个多月的收益分成,但另一方面虎某公司为李某所支出的宣传成本等各种成本损失也相应比较小。考虑到李某虽有在其他平台的违约行为,但从其自从收到虎某公司方发出的律师函后至今未敢在任何平台开播的情形来看,李某的主观恶性不算很大,此前可能是因为对法律缺乏敬畏。因此,院综合以上各方面因素,酌情确定李某虎某公司支付违约金3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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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
    张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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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合拓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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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4401*********9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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