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静律师亲办案例
实施医疗美容项目的医生需具备哪些条件?
来源:张静律师
发布时间:2024-03-28
浏览量:740

广州张静律师解答:《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

第十一条 负责实施医疗美容项目的主诊医师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具有执业医师资格,经执业医师注册机关注册;

()具有从事相关临床学科工作经历。其中,负责实施美容外科项目的应具有6年以上从事美容外科或整形外科等相关专业临床工作经历;负责实施美容牙科项目的应具有5年以上从事美容牙科或口腔科专业临床工作经历;负责实施美容中医科和美容皮肤科项目的应分别具有3年以上从事中医专业和皮肤病专业临床工作经历;

()经过医疗美容专业培训或进修并合格,或已从事医疗美容临床工作1年以上;

()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以上内容由张静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找法网建议您致电张静律师咨询。
张静律师主办律师
帮助过5好评数5
广州市天河区天河北路183号大都会广场8楼
180-7880-3465
在线咨询
LAWYER INFORMATION
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张静
  • 执业律所:
    广东合拓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4401*********969
CONTACT ME
联系本人
  • 服务地区:
    全国
  • 咨询电话:
    180-7880-3465
  • 地  址:
    广州市天河区天河北路183号大都会广场8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