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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提供的银行个人信用报告可以作为证明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据吗?

作者:吴中  更新时间 : 2024-03-27  浏览量:38

如果劳动者与公司之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在后续产生纠纷时,劳动者需要向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确认双方间存在劳动关系,在劳动者出示证明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据时,银行的个人信用报告可以作为证据出示吗?

根据法律规定,如果公司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话,在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考勤记录;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劳动者就其主张存在劳动关系承担举证责任,但考虑到劳动者的相对弱势地位,劳动者提交初步证据证明劳动关系存在即可。对于公司掌握管理或控制的证据,应由公司进行举证。

一般来说,如果劳动者提交有记载劳动者个人信息且加盖有公司公章的相关证件,或者劳动者提交的一系列间接证据可以形成完整的证据链,则可以认定劳动者完成初步举证义务;如果劳动者所提交的证据缺乏客观性或难以形成证据链,则难以认定其完成举证义务。

银行的《个人信用报告》虽然是第三方银行出具的,但一般报告中会载明银行并不保证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所以该报告对劳动关系的证明效力存疑。如果劳动者还有其他可以证明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据,那么可以提交《个人信用报告》作为辅助证据;如果劳动者没有其他证据,仅有《个人信用报告》的话,难以认定劳动者与公司间存在劳动关系。

 

法律依据: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  

(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  

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  

(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四)考勤记录;  

(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其中,(一)、(三)、(四)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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