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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在借条上私自加盖公章,公司应否还钱?

作者:王俊颖  更新时间 : 2024-03-20  浏览量:55

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法定代表人的概念。公司法定代表人,依据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公司中的“特殊人群”,既具有普通自然人的身份,又具有公司代表人的身份。


如果法定代表人在借条中签了字,并且扣了公司的公章,这钱到底是法定代表人来还是公司还呢?


案例回顾


张强(化名)是某科技公司的法定代表人。2018年3月21日,张强找李刚(化名)借款80万,约定6个月后归还。双方签订《借款协议》,由张强签字并加盖某科技公司的公章。

半年后,李刚要求张强归还欠款,张强拒绝还款。李刚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张强辩称,自己未向李刚借款,借款人是某科技公司,借款协议上盖有科技公司的公章,自己只是以法定代表人的身份签字而已。


那么,这钱到底该谁还呢?


律师随笔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负责人以单位名义与出借人签订民间借贷合同,有证据证明所借款项系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个人使用,出借人请求将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列为共同被告或者第三人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负责人以个人名义与出借人订立民间借贷合同,所借款项用于单位生产经营,出借人请求单位与个人共同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可见,借款人到底是法定代表人还是公司分几种情况:


情况一: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对外借款,所借款项系公司使用。那么,借款人为公司;


情况二: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对外借款,所借款项系法定代表人个人使用。那么,可以将法定代表人和公司列为共同被告;


情况三:法定代表人以个人名义对外借款,所借款项归个人使用。那么,借款人为法定代表人个人;


情况四:法定代表人以个人名义对外借款,所借款项归公司使用。那么,可以要求公司和个人共同承担责任。


本案中,李刚先是以张强为被告,被法院以诉讼主体错误驳回起诉。李刚又以公司为被告提起诉讼,法院依法审理,判决公司承担还款责任。


但是,公司因经营不善无力偿还,最终李刚未能拿回80万借款。若李刚有证据证明借款归张强个人使用,可将张强列为共同被告,以保障债权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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