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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官司现金借款,只有借条和还款计划,法院支持借贷关系成立案例

作者:戴允丝  更新时间 : 2024-03-15  浏览量:31

广州民间借贷纠纷资深律师;12年经验专业律师(专业尽责)───

【戴律师是擅长合同纠纷律师,在该领域有较高造诣,可就案情给予您详尽的法律分析和法律方案。当事人一致好评,具典型成功案例。律师们擅于攻克案件难关,对案件常常能从细节入手,找到突破口,冲出证据重围,灵活运用法律,切中案件要害,拿出独特的法律分析意见和方案,使胜诉几率最大化!宗旨:为当事人提供最优质的专业法律服务,为您的合法权益竭尽全力。】───

2015年间,杨某因为需要周转资金前后共从吴某处借款25万元(现金无证人),后吴某向杨某催要借款,杨某写下借条一份、还款计划一份交由吴某收执,到期后杨某未归还借款,吴某委托律师作为其诉杨某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的代理人。经过法院审理,法院认为借条形式完备,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借贷关系成立,杨某应该归还借款。法院判决由杨某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吴某借款本金25万元及逾期利息,逾期利息按照年利率4.35%自2017年6月12日计算至还清之日。───

律师说法:在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当事人之间的民间借贷合同的成立与生效包括两个要素:一个要素是双方形成了借贷的合意,也就是以书面为载体或者通过口头形式表现出的民间借贷合同,这个合同起到了证明双方就借贷事项达成了一致意见;另一个要素是出借人支付了款项,出借人支付款项的行为意味着其完成了出借款项的义务。这两个要素必须同时存在、缺一不可。本案中,借条仅能够证明吴某和杨某之间达成了借贷的意思表示,借款合同是实践性合同,自借款人收到借款时生效,同时在庭审中还要结合借款事实进行解释和说明,才能够证明杨某已经收到该笔借款,否则原告方可能因举证不利而承担败诉的结果。当然,根据一般生活常识,如果双方不存在事实上的借贷关系,借款人也不会随便给借条持有人出具借条,在借款人没有相反的证据足以推翻借条效力的前提下,借条应当能够直接证明双方当事人借贷关系成立。因此,除非对方当事人有确凿的、相反的证据足以推翻借条所记载的内容,否则,(原告)借条持有人请求出具借条的借款人(被告)归还借款的诉讼请求一般应得到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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