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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经被认定了工伤还能向法院主张人身损害赔偿吗?

作者:吴中  更新时间 : 2024-02-29  浏览量:169

当劳动者发生了工伤,在已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并被支持的情况下,还能以人身损害赔偿为案由向法院进行起诉吗?

劳动者因第三人侵权而遭受人身损害并且受伤情形也构成工伤,将会产生两种赔偿请求权:一是工伤职工的工伤保险待遇赔偿请求权,二是工伤职工向第三人提起的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工伤保险待遇的请求权基础与第三人损害赔偿的请求权基础,是相互独立的。工伤保险待遇请求权基础是劳动者因发生工伤保险事故获得的一种社会保险利益,具有社会保险性质;而第三人损害赔偿请求权基础因第三人实施了加害行为而取得,其性质属于民事领域赔偿。

如果劳动者在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在事故的责任划分中劳动者占据的是非主要责任,那么在劳动者受伤事实已被当地社保部门认定为工伤的情况下劳动者还可以根据《民法典中的相关规定要求实施侵权行为的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给予损害赔偿;亦可以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等,要求用人单位支付除医疗费之外的工伤保险待遇。在两种请求权竞和的情况下,受害者有权在起诉第三人获得侵权赔偿的同时,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即“双重赔偿”,但医疗费用不能获得两次赔偿。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三条

 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告知其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  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第三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八条 

职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受到伤害,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以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已经对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或者获得民事赔偿为由,作出不予受理工伤认定申请或者不予认定工伤决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职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受到伤害,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已经作出工伤认定,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未对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或者尚未获得民事赔偿,起诉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职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导致工伤,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已经对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为由,拒绝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第三人已经支付的医疗费用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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