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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当事人提供的,在我国境外形成的证据,人民法院应根据不同情况做如下处理:(1)对诉讼主体资格的证据,应履行相关的公证、认证程序,或者其他证明手续。(2)对其他证据,由提供证据的一方当事人,选择是否办理相关的公证、认证或者其他的认证手续,但人民法院认为确需办理的除外。
对在我国境外形成的证据,不论是否已办理公证,认证或其他证明手续,人民法院均应组织当事人进行质证,并结合当事人的质证意见进行审核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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