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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合同案件守约方也有义务防止损失扩大

作者:戴允丝  更新时间 : 2023-12-11  浏览量:1108

广州天河区专业合同纠纷律师;12年经验专业律师(专业尽责)──

【戴律师是擅长合同纠纷律师,在该领域有较高造诣,可就案情给予您详尽的法律分析和法律方案。当事人一致好评,具典型成功案例。我们擅于攻克案件难关,对案件常常能从细节入手,找到突破口,冲出证据重围,灵活运用法律,切中案件要害,拿出独特的法律分析意见和方案,使胜诉几率最大化!宗旨:为当事人提供最优质的专业法律服务,为您的合法权益竭尽全力。】──

【当事人咨询:】合同约定的赔偿守约方实际损失是怎么计算──

戴允丝律师解答:合同责任虽然是一种严格责任,但一方当事人违约后,并不免除守约方根据诚实信用原则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扩大的义务。如下面这个案例,承租人因经营困难提前八个月搬离承租房屋,并表示愿意使用多缴纳的3个月租金冲抵违约金以解除合同,但出租人收到承租人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后,拒不接收承租方交付的钥匙,也不采取其他招租等方式防止损失扩大,而是认为本案租赁合同有效,承租人不能违约,如其构成违约仍应按照约定支付租期内的租金。──

【相关案例】

二审法院认为,在农业公司以经营困难为由发函通知要求解除合同的情形下,王某某虽然不同意解除合同,但在农业公司于2022年10月以实际搬离行为表示不再继续租赁的事实状态下,王某某应当及时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但王某某并未采取任何措施而是放任损失扩大,其应对扩大的损失部分承担责任。

王某某没有证据证明其在2021年10月以后对外招租,也即其在上诉人搬离后,未采取任何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其对此后的租金损失,自身也存在过错,故对其要求上诉人支付2021年12月15日至2022年5月30日期间的租金,不应全部支持。

根据当事人违约的事实、原因以及过错因素,对于2021年12月16日至2022年5月30日期间的租金损失,酌定改判农业公司承担16469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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