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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任法定代表人,劳动合同解除了,公司不变更怎么办?

作者:汪正楼  更新时间 : 2023-11-02  浏览量:47

案情简介

2011年12月14日,某公司成立,该公司股东为A公司、B公司、C公司,俞某系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及总经理

2022年1月31日,公司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载明:自2022年1月31日起,本单位与俞某解除劳动合同关系。

俞某在解除与公司的劳动关系后,曾多次要求公司及各股东及时变更公司法定代表人,但未果。

俞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请求:1.公司向市场监督管理局涤除俞某作为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的登记事项;2.公司股东对第一项请求承担协助义务。

法院认为

企业法人人格属于法律拟制人格,其对外开展民事活动主要通过其法定代表人进行,这就要求法定代表人与其所代表的公司之间存在实质关联性,主要体现在法定代表人要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

本案中,俞某虽然系公司总经理,但其仍与公司之间签订劳动合同,属于劳动者的范畴,其自主择业权自然受劳动法的保护,从俞某提交的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来看,其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已于2022年1月31日解除,俞某在此后不再实际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其与公司之间不再存在实质关联性。一个不参与公司经营管理的人,不具备对外代表法人的基本条件和能力,即俞某不再具备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基础条件。

另,从法律关系上分析,俞某与公司之间构成委托合同关系,内容为俞某受公司的委托担任法定代表人、总经理,依据我国民法典相关规定,俞某有权要求解除其与公司之间的委托合同关系现俞某已实际终止与公司之间的法定代表人、总经理聘任关系,与公司不再具有实质性关联,故俞某诉请涤除其作为法定代表人、总经理的登记事项,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公司股东认为法定代表人的变更属于公司内部事务,属于公司自治范畴的意见。

本院认为,虽然根据公司章程规定,解聘公司总经理由股东会决定,但并未规定解聘总经理应以完成离任审计为前提,俞某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已解除,且俞某通过发送电子邮件、律师函等方式多次要求变更法定代表人,已穷尽了公司内部救济途径,公司各股东至今仍怠于选取新的法定代表人进行变更登记,势必对俞某的个人信用、就业和生活等造成影响,对俞某明显不公。

A公司、B公司、C公司系公司的股东,其应依公司章程对此履行应尽的股东管理义务,故有义务协助公司办理涤除俞某法定代表人身份的变更登记手续。

至于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俞某变更为何人,属于公司的内部治理事项,在法院判决涤除俞某法定代表人的登记事项的情况下,公司如不及时变更新的人选,其登记事项将不符合《公司登记条例》,可能存在相应法律风险,公司及其各股东对此应予以重视。

案号:(2023)浙06民终57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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