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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会的召集方式及相关法律要求

作者:薛怡雯  更新时间 : 2023-09-19  浏览量:66

导读:

股东会的召集方式是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如果董事长不能主持的,则是由副董事长主持。具体的要求是需要在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各股东,并且股东大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

一、

股东会的召集方式及相关法律要求

  1.召集找法网提醒您,股东会决议要写的内容:

  1.会议基本情况:如会议时间、地点、会议性质(定期、临时)等。

  2.会议通知情况及到会股东情况:如会议通知时间、方式,到会股股东情况,股东弃权情况。

  3.会议主持情况: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

  4.会议决议情况:

  如股东会由股东按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股东会会议的具体表决结果,持赞同意见股东所代表的股份数,占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比例。持反对或弃权意见的股东情况。

  5.签署: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决议由股东盖章或签字(自然人股东)。


三、

怎样确认股东会决议无效

  下列情况下股东会决议无效:

  1.股东会决议剥夺股东获取红利权的无效;

  2.股东会决议扣减股东股份的无效;

  3.股东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公司法》第二十二条

  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股东依照前款规定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应公司的请求,要求股东提供相应担保;

  公司根据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已办理变更登记的,人民法院宣告该决议无效或者撤销该决议后,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撤销变更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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