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心远律师
孙心远律师

找法网律信通认证律师

服务更有保障

  • 信誉深度认证律师
  • 签订委托协议保证服务质量
  • 收费合理标准
  • 司法部门全面监督和保障
主办律师

服务地区:江苏-苏州

专业领域:合同纠纷 婚姻家庭 交通事故 房产纠纷 债权债务 刑事案件 劳动纠纷 公司企业 建筑工程 损害赔偿 行政纠纷

电话咨询请说明来自找法网

150-5152-6149

接听时间:08:00:00-23:00:00

当前位置:找法网 > 苏州律师 > 姑苏区律师 > 孙心远律师 > 律师文集

抗诉再审后能否再次抗诉

作者:孙心远  更新时间 : 2023-07-24  浏览量:111

抗诉再审后能否再次抗诉

人民检察院提起抗诉或者案件当事人不服判决申请抗诉的,人民法院对抗诉案件进行再审后,不能再申请抗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三百八十条对人民检察院依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抗诉书后一个月内立案。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区别情况予以处理:

(一)对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将案件退回人民检察院;

(二)按照抗诉书提供的住址无法向被抗诉的原审被告人送达抗诉书的,应当通知人民检察院在三日内重新提供原审被告人的住址;逾期未提供的,将案件退回人民检察院;

(三)以有新的证据为由提出抗诉,但未附相关证据材料或者有关证据不是指向原起诉事实的,应当通知人民检察院在三日内补送相关材料;逾期未补送的,将案件退回人民检察院。

决定退回的抗诉案件,人民检察院经补充相关材料后再次抗诉,经审查符合受理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第三百八十一条对人民检察院依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的案件,接受抗诉的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审理。对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包括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可能有错误,需要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的,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一个月内作出决定,并将指令再审决定书送达抗诉的人民检察院。


以上内容由孙心远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找法网建议您致电孙心远律师咨询。

孙心远律师 主办律师

服务地区:江苏-苏州

专业领域:合同纠纷 婚姻家庭 交通事故 房产纠纷 债权债务 刑事案件 劳动纠纷 公司企业 建筑工程 损害赔偿 行政纠纷

手  机:150-5152-6149  非接听服务时限内请: 在线短信咨询

(接听服务时间:08:00:00-23: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