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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没有约定办理房屋产权过户的具体时间该怎么办?

作者:陈龙桥 来源:找法网 更新日期:2023-03-28 14:27 浏览量:206

合同没有约定办理房屋产权过户的具体时间该怎么办?

重庆律师  陈龙桥   2022年10月28日


摘要:按照民法典规定,如果买卖合同没有约定办理产权过户的具体时间,又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买卖双方都可以随时要求对方配合办理房屋产权过户,但是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约定一方随时配合对方办理房屋产权过户,但没有写明具体的办理房屋产权过户的时间,该怎么办?

按照《民法典》第511条规定,合同履行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双方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按照《民法典》第512条第(四)项规定,根据《民法典》第511条规定仍不能确定履行时间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请求履行,但是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按照上述规定,在房屋买卖中,如果没有约定具体的产权过户时间,双方又不能补充协商确定具体时间的,双方都可以随时要求对方配合办理房屋产权过户,但是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一、卖方不配合办理房屋产权过户的情形

如果是卖方不配合的办理过户手续的,买方存在较多的法律风险,例如因为卖方欠债,登记产权人为卖方的房屋可能被作为卖方的财产被司法机关查封或者被强制执行,也就是买方支付了购房款最终很可能得不到房屋;更有甚者,如果卖方将产权登记在其名下的拿去抵押贷款,买方的风险就更大了,因为银行的抵押权是优先权,是优先于购房款债权的。

如果合同没有明确约定具体的办理产权过户的时间,买方应当及时要求卖方在合理时间内配合办理房屋产权过户。如果卖方拖延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的,拒不配合办理产权过户的,买方应当及时向法院起诉,要求强制办理房屋产权过户,并可以追究对方的违约责任、要求赔偿损失等。在法院判决生效后,对方仍不予配合的,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办理房屋产权过户。

如果合同约定了不配合办理产权过户的违约责任,可以按照合同约定追究卖方的违约责任;如果没有约定不配合办理产权过户的违约责任的,按照民法典规定,也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如果是开发商不配合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年12月3日修订)第14条的规定,可以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

但上述规定只能适用于开发商,如果是卖方是非开发商,卖方不配合办理产权过户,就不能适用上述规定,但可以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年12月3日修订)第18条的规定,可以违约行为发生时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为基础,加计30—50%计算逾期付款损失。

如果拖延办理房屋产权过户造成的实际损失高于上述的标准,买方要求按照实际损失赔偿的,就需要提供存在实际损失的相关证据,法院才有可能予以支持,否则法院是不会支持的。

二、买方不配合办理房屋产权过户的情形

实践中也存在买方因为各种原因拖延办理过户手续的情形,如果卖方出售唯一房屋后需要再买房的,买方不配合办理房屋产权过户,因房屋产权仍登记在卖方名下,卖方再买房就属于第二套房,可能存在购房限制及增加税费等;对企业来讲,如果房屋产权登记在企业名下,企业每年就需要缴纳城市房地产税、土地增值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相关税费,因此卖方也存在要求买方及时办理房屋产权过户登记的需求。

如果买方不配合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卖方也可以参照上述规定向法院起诉,要求强制办理房屋产权过户,并追究买方的违约责任、要求赔偿损失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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