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恋人致宫外孕,能否获得损害赔偿

作者:黄建清  更新时间 : 2023-03-23  浏览量:120

      小雪与男友恋爱期间发生性关系,导致小雪宫外孕,后手术摘掉妊娠一侧输卵管,经鉴定构成九级伤残。后双方分手,就小雪因宫外孕导致的身体损害,小雪要求男方给予赔偿无果。那么小雪的主张能够得到法庭的支持吗?

       我们的分析观点如下:

       一、本案并非一般的侵权纠纷,属于意外事件。

      虽然双方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恋爱期间发生性行为未采取避孕措施带来怀孕宫外孕等风险理应清楚,造成小雪进行宫外孕、右侧输卵管摘除手术这样的后果,并非双方所愿,本案应属于意外事件。

       二、依据公平原则,小雪男友应当承担一定的责任,给予小雪相应赔偿。

       本案小雪右侧输卵管摘除手术的后果对小雪的身体、今后的婚姻、生育、生活、工作带来影响,相关误工费、交通费、营养费、残疾赔偿价等损失客观存在,如果这些结果让小雪独自承担,显然不公平。从公平原则考虑,小雪的损失其男友也应当承担部分损失,一般情况下,小雪男友至少应当承担50%。

      需要指出的是,男女双方均应做到自强、自立、自爱,在恋爱中注意保护自己,杜绝婚前同居及婚前性行为的发生。

以上内容由黄建清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找法网建议您致电黄建清律师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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