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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的需要或不需要支付二倍工资差额的情形

来源:找法网  更新时间:2023-03-08 13:22  浏览量:175

劳动者初次入职,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这是符合法条规定的最基本形态,无需赘述。生活是复杂的,所以实务中往往会出现许多衍生的情形,笔者仅以广东地区司法实践观点为例,在下文一一介绍。


1、因为客观原因或者劳动者自身的原因导致未能及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客观原因包括但不限于疫情管控隔离、意外情况、不可抗力。劳动者自身原因包括但不限于劳动者为人事岗位人员(领导、管理和经办人事的用人单位高管人员,人力资源部门工作人员)而未签订书面合同、劳动者被依法限制人身自由(如行政拘留)、劳动者因工伤、生育、患病等原因不能正常工作。若确因存在上述原因导致未能及时订立劳动合同的,且用人单位无过错的,无需支付二倍工资。


参考法条:


1)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2021年01月01日废止,现实务中仍采用该观点)


第二十一条 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签订劳动合同事项协商不一致,用人单位提出终止劳动关系的,无须支付经济补偿金。


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足一年,用人单位有足够证据证明其与劳动者未能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原因完全在劳动者,且用人单位无过错的,用人单位无须支付两倍工资。但用人单位提出终止劳动关系的,须支付经济补偿金。


2、劳动者拒绝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实践中还存在劳动者出于一定私人因素的考虑而拒绝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况。严格来讲,这也是属于劳动者自身原因,但《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对此有明文规定,要求用人单位在这种情况下,应履行终止劳动关系的义务,并且根据终止劳动关系的时间,规定了额不同的法律后果和责任。


如果劳动者拒绝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的,无需支付二倍工资差额,也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但是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其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用人单位若在一个月之后才终止劳动关系,仍需要支付二倍工资差额。也就是说,用人单位不能以劳动者拖延或拒绝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作为不支付二倍工资差额的免责事由。


参考法条: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第五条 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但是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其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


第六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


  前款规定的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工资的起算时间为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截止时间为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


3、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倒签劳动合同


倒签,是指用人单位在用工后,未在一个月内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事后与劳动者签订合同时将《劳动合同》的签订日期落款为“用工之日”或“法定期限内的某日”,并将劳动合同起始时间回溯至实际用工之日,即倒签行为将导致《劳动合同》上的落款日期与实际签订劳动合同之日不一致。


比如用工日为2023年1月1日,实际签订劳动合同日为2023年5月1日,劳动合同落款日期为2023年1月1日或2023年2月1日之前的某一日期,劳动合同期限为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 需提示一下,倒签与“补签”定义并不相同,关于补签劳动合同的相关内容见下文。


在广东地区,审判实践的观点:对于倒签劳动合同的,劳动者请求支付二倍工资差额,不予支持。理由是基于双方意思自治的原则,劳动者同意倒签劳动合同表明其已放弃了用人单位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期间二倍工资的权利。如果倒签行为不存在胁迫、欺诈劳动者的情形,则应认定劳动者对倒签后的合同进行了认可。


参考法条:


广州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劳动争议案件研讨会会议纪要(2011)


26、 劳动合同期满后未续签的双倍工资问题,应分四种情形处理:(4)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倒签”劳动合同的,可视为劳动者确认劳动合同期限已经涵盖未签合同期间,属于劳动者的追认,用人单位无需支付“倒签”期间的双倍工资。


4、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补签劳动合同


补签是指用人单位在用工后,未在一个月内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事后与劳动者补签,将《劳动合同》签订日期落款为“实际签订之日”。其与“倒签”的主要区别在于《劳动合同》签订的落款日期是否与实际签订日期一致,“倒签劳动合同”的落款日期是自用工起一个月内的某一日期而非签订当天的实际日期,“补签劳动合同”的落款日期是签订当天的实际日期。


“补签”劳动合同在对劳动合同期限的约定上又存在两种情形:


一是将劳动合同期限的起始时间回溯至用工之日,即涵盖了之前未签书面劳动合同的期间,比如用工日为2023年1月1日,实际签订劳动合同日为2023年5月31日,《劳动合同》落款日期为2023年5月31日,劳动合同期限为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


二是将补签之日约定为劳动合同期限的起始时间,即不涵盖之前未签劳动合同期间。比如用工日为2023年1月1日,实际签订劳动合同日为2023年5月31日,劳动合同落款日期为2023年5月31日,劳动合同期限为2023年5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


对于第二种情形,用人单位需支付二倍工资几乎不存在争议,即用人单位仍需支付从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起至“补签”劳动合同前一日的双倍工资差额。而对于第一种情形,实际跟“倒签合同”是十分相似的,广东地区的审判实践观点是认为补签的“劳动合同期限”已经涵盖了未签劳动合同期限的,对劳动者要求支付二倍工资差额的,不应支持。


参考法条


2)《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若干问题的解答》


八、关于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责任的四种特殊情形:4、(倒签型)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倒签”劳动合同的,是否需支付“倒签”期间双倍工资?


答:4、对于“倒签劳动合同”,常见有用人单位在用工初期未跟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但在后来的劳动合同中约定工作期限不是从签订之日计算而是从用工之日开始计算,劳动者也同意按该时间签订的,应视为劳动者确认劳动合同期限已经涵盖未签劳动合同期限,属于劳动者的一种追认,用人单位无需支付双倍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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