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嘉辉律师亲办案例
可定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形
来源:李嘉辉律师
发布时间:2023-02-15
浏览量:81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 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二) 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

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

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以上内容由李嘉辉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找法网建议您致电李嘉辉律师咨询。
李嘉辉律师主办律师
帮助过267好评数39
  • 服务态度好
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新台州大厦23-C
LAWYER INFORMATION
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李嘉辉
  • 执业律所:
    浙江银祥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3310*********423
CONTACT ME
联系本人
  • 服务地区:
    浙江
  • 地  址:
    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新台州大厦23-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