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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房屋被开发商抵押不能过户,被查封后购房者能提执行异议吗?
来源:张静律师
发布时间:2023-02-06
浏览量:39

广州张静律师解答:可以。房屋被开发商抵押导致购房者买房后不能办理房产证,属于非因买受人自身原因未办理过户登记,如房屋因开发商欠债被法院查封,购房者可以提起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要求停止执行。如下面这个案件,法院就判决停止对某车位的执行。

判决书节选:

法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对案外人提起的执行异议之诉,人民法院经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案外人就执行标的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的,判决不得执行该执行标的;(二)案外人就执行标的不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的,判决驳回诉讼请求。案外人同时提出确认其权利的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可以在判决中一并作出裁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金钱债权执行中,买受人对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提出异议,符合下列情形且其权利能够排除执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买卖合同;(二)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合法占有该不动产;(三)已支付全部价款,或者已按照合同约定支付部分价款且将剩余价款按照人民法院的要求交付执行;(四)非因买受人自身原因未办理过户登记。”本案中,根据已查明事实,黄某与新某公司在2012年3月20日签订《车位认购协议书》后,黄某向新某公司支付了车位款,新某公司也开具发票确认收到黄某的车位款。鉴于黄某提交的证据可证明其在法院查封涉案车位之前已签订合法有效的买卖合同并支付全部价款、合法占有涉案车位,涉案车位因新某公司的原因多次设立抵押登记及多次被法院查封,由此导致无法办理过户手续并非黄某的过错,故本院认定黄某对涉案车位的权利能够排除法院对涉案车位的执行。判决停止对某车位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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