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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要先明确什么是重大疾病,此前的婚姻法以及现行的民法典,都没有对重大疾病进行明确的规定,审判司法实践中一般结合《母婴保健法》以及《传染病防治法》综合认定。通常这里的重大疾病,是指传染病,比如艾滋,淋病,梅毒,不宜生育的遗传性疾病以及诸如精神分裂症,躁狂抑郁型精神病以及严重精神病等。 那么,根据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规定,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并且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另外这里再补充一点,撤销婚姻的撤销权需要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这里的一年是不适用诉讼时效的中断,中止或延长的规定的。因此想撤销婚姻的,必须在知道对方患有重大疾病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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