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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倍工资差额仲裁时效的起算时间
来源:王亚兵律师
发布时间:2022-07-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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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劳动合同法》第82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1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2倍的工资”

82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2倍的工资”。

法律规定,用人单位没有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是要给劳动者2倍的工资的,但实际上用人单位已经支付了1倍工资,剩下的一倍工资在实践中我们通常叫双倍工资差额。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7条第1款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从该条规定看,从应当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之日起,劳动者就知道其应当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权利被侵害,仲裁时效就应当起算。也就是说,入职后第二个月,就是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权利被侵害的时间,也是仲裁时效起算的时间点,截止时间为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天。

       但是实践中,双倍工资差额仲裁时效并不分段按月计算。《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也就是说,用人单位一年内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侵犯劳动者权益的行为一直在持续,该侵权行为期满之日法律上有明确规定,那么从这一时间点起一年内,劳动者根据法律规定,可以随时提起劳动仲裁,依法要求用人单位按照法律规定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具体时间段为,以入职之日第12个月的第一天起算,到入职之日第24个月结束。假如2018年1月1日入职,满一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的仲裁时效期间为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超过该期间即丧失胜诉权。

      双倍工资差额的仲裁时效为一年,同时是整体计算,从用工之日满一年起算一年内维护自己的权益都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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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亚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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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6103*********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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