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亲属也可以促成案件调解
作者:徐德强 更新时间 : 2023-12-12 浏览量:41
一、被告“凭空消失”
受理案件后,迅速整理材料,撰写了起诉状,向法院进行提交。然而,法院在立案后,按照原告提供的联系方式,却始终找不到被告。通过网上搜索,和向原告深入沟通,才发现一年前已被法院判刑。因此,推断被告应在监狱服刑。
随即,与审理被告刑事案件的法院刑庭进行联系,最终确定了被告服刑的监狱、监区。赶紧将详细信息提供给了承办法官,承办法官与服刑监狱联系上后,将起诉材料送达给了被告。
二、搭建沟通桥梁
法院联系了被告后,因为疫情原因,监狱对外来人员进入监狱办事审查非常严格。于是,法院答复原告,因疫情原因该案暂不能开庭审理,等政策宽松后再说。
法院有正当理由,等待开庭也有道理。但是,房屋长期被被告空占着,不仅不能产生收益,还产生费用等损失。我通过承办法官获悉监狱的联系方式,与监狱方面积极沟通,说明利害关系,并且做好充分的防疫准备。终于,打动了监狱,同意安排在监狱内开庭。经过审理,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
三、落实法律权益
调解协议达成后,到了生效时间,原告因惧怕被告,不敢擅自腾空房屋。于是只能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但被告在监狱服刑,不可能出来履行法律义务。通过打听,发现被告还有一位姐姐在本地,于是积极和被告姐姐沟通,说明来意,经过被告和他姐姐商量后,由其姐姐代为履行腾房义务。
办理本案不仅是取得法律效果,也将原告的权益实实在在得到了实现,真正实现了原告诉讼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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