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静律师亲办案例
个人注册公司买商服物业规避限购政策,合同有效吗?
来源:张静律师
发布时间:2022-06-27
浏览量:63

张静律师解答:有效的,属于购房者的个人选择,并不违反法律法规。如下面这个案件,购房者想退房,主张房屋买卖合同无效,法院就认定房屋买卖合同有效。

判决书节选: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涉案房屋买卖合同关系应否解除。本院分析如下:丸某公司与富某公司签订认购书及涉案预售合同,购买涉案富某广场628房,并已支付定金20万元及房款1025733元。廖某、丸某公司提起本案诉讼主张解除合同的理由包括逾期交楼、不符合交付条件、擅自变更规划设计等几个方面。对此,本院认为,涉案房屋已于2018年8月17日办理首次登记至富某公司名下,可以认定已符合法定基本交付条件。该房屋登记建筑面积27.2812平方米,其中套内面积16.1947平方米,分摊面积11.0865平方米,与预售合同约定面积亦不存在超出合理限度的差额。根据查明事实,富某公司确实存在对涉案富某广场进行改扩建及加建电梯导致不能按合同约定交房时间实际交房的情况,但丸某公司未付清剩余款项,尚不具备要求交付房屋的条件,丸某公司亦无证据证实改扩建及加建电梯导致其购买的涉案房屋受到实质影响,因此其以富某公司逾期交楼和擅自变更设计为由主张解除合同依据不足。廖某、丸某公司所提供的微信聊天记录,无法证实聊天对方有权代表富某公司作出意思表示和承诺,只能认定为相关人员的信息提示。本案证据无法证实富某公司做出租售捆绑的要求和承诺,在广州市政府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的通知后,廖某注册成立丸某公司并以丸某公司的名义签订涉案预售合同,是其主动选择,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其行为产生相应的法律效力。其以富某公司捆绑租售及以公司名义购买规避政策为由主张解除合同理由不能成立。关于承诺贷款的问题,预售合同明确约定付款方式为分期付款,并无证据证实富某公司承诺帮助丸某公司获取贷款,廖某、丸某公司以此主张解除合同依据亦不充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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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张静
  • 执业律所:
    广东合拓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4401*********9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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