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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刑诉法语境下职务犯罪侦查工作如何理性应对辩护权之扩张

作者:崔克龙  更新时间 : 2022-06-07  浏览量:56

摘要 在现代刑事诉讼程序当中,辩护制度是重要的制度,在案件公正处理、保障嫌疑人人权等方面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在本文中,将就新刑诉法语境下职务犯罪侦查工作如何理性应对辩护权之扩张进行一定的研究。


关键词:新刑诉法语境;职务犯罪;侦查工作;辩护权扩张;


1 引言

在新的刑诉法当中,修改了辩护制度,使辩护人能够具有了更多的权利,在嫌疑人人权保护方面具有积极的意义。同时,在扩张辩护人权利的情况下,对于辩护权对于侦查权的制约、监督也起到了强化作用,并因此对职务犯罪侦查工作面临到了较大的挑战。在该情况下,即需要能够对辩护制度变化的意义进行正确的理解,更好的面对挑战。

2 辩护制度变革带来的挑战

在此次修改当中,对于现行辩护制度进行了修订,对于侦察阶段辩护律师的作用、地位进行了提升,在刑诉法高度上,对于辩护律师在案件侦查当中的相关权利进行了保障,也能够从制度角度使辩护人具有新的权利,使辩护权以此获得了较大的扩张。在新的情况下,对于具体犯罪侦查也带来了挑战:

2.1 侦查观念影响

在新刑诉法当中,从人权保障角度变革了辩护制度,以此使我国人权司法同世界人权保护具有了同步的趋势,对人权保障水平起到了有效的提升效果。从目前情况来看,在植物犯罪侦查当中,很多干警在工作当中还存在着重实体轻程序、重打击轻保障权益等传统的侦查观念。对于这部分观念来说,同具体合法行使辩护权具有相互冲突的特点,也无法对新刑诉法当中在人权保障方面的要求进行满足。

2.2 侦查作风影响

在以往侦查活动当中,部分干警在侦查方式上具有粗放、简单的特点,所实施的侦查行为存在不合法、不规范的情况,部分人员在办案当中,对于辩护律师、犯罪嫌疑人具有无理、蛮横的特征,在证据收集方面十分马虎,侦查取证存在不深入、不全面的情况,证据缺少证明力,甚至部分证据存在瑕疵情况,进而对事实认定产生影响。实际上,对于这种粗放、简单的侦查作风来说,也将导致较多问题的发生,在扩张辩护权后,侦查权则将受到全方位、全过程的监督,以此使辩护律师能够以更为轻松的方式对实际侦查当中存在的瑕疵进行搜集,也将因此使职务犯罪侦查工作的开展具有较大的诉讼风险。

2.3 侦查方式影响

在现今职务犯罪侦查工作开展中,对于犯罪嫌疑人的口供具有较大的依赖,在实际办案当中,经常会将口供的突破作为实际案件侦破的重要途径,如果在此过程当中没有获取口供,则将存在束手无策的情况。在此次修改刑诉法之后,在侦查阶段,辩护律师即有权参与到刑事诉讼活动当中,使得辩护权同侦查权之间具有了直接对抗特点,具有更高的可能出现变供以及翻供的情况。在具有来自辩护律师的法律帮助后,嫌疑人抗拒审讯心理以及侥幸心理将更强,嫌疑人可以根据新规定拒绝回答犯罪相关问题,或者以避重就轻的方式,仅仅对自己犯罪无关、罪行较轻的问题进行回答,以此试图逃避法律的制裁。该情况的存在,使得审讯当中在获得口供方面具有了更大的难度,对于以往以言语证据为中心的侦查方式带来了较大的挑战。

2.4 侦查任务影响

对于辩护权扩张情况,在新刑诉法当中,对于职务犯罪侦查活动也具有了很多明确、具体的要求,如使用技术侦查措施,拘传时间延长使用等。对于这部分措施来说,可以说也是以往侦查工作开展当中没有接触的新生事物,也因此对干警的侦查水平、侦查能力具有了更高的要求。同时,在现今侦查工作中,所面对的任务较为繁重,在侦查水平、侦查力量不足的情况下,也将因此导致矛盾的出现。

3 应对方式

3.1 处理辩护律师关系

在案件当中,辩护律师的权利、职责对于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的辩护权具有重要的作用,也是对司法公正进行维护的关键措施,这也正是侦查人员、辩护律师防止冤假错案发生的重要目标。对此,侦查干警在工作当中即需要能够对辩护律师的职能作用进行正确的看待,以审慎、合法、合理的方式做好强制措施应用,对调查取证的合法性形成重视,以此对辩护律师介入到侦查阶段的变化相适应。

在同辩护律师的关系处理上,需要能够以主动沟通、互相尊重,学会尊重辩护律师,在工作中同其加强沟通配合,可以为其提供必要的办公用具以及接待场所,对律师提出的建议、意见认真听取,以此获得辩护律师的配合与理解。在同辩护律师营造良好关系后,则可以结合案件侦查需求,要求律师能够积极配合侦查人员转化嫌疑人思想,进行退赃以及追赃工作,更好的实现工作目标。

3.2 强化程序与人权意识

在工作开展当中,思想是重要的基础与前提。在工作当中,程序是保证办案公正的重要机制,在新刑诉法当中,将人权的尊重、保障写入到总则当中,其目的即是在犯罪打击时更好的保障人权,需要能够在办案当中全面的贯穿该理念。当辩护律师进入到侦查程序后,则将同侦查人员形成控辩关系,其原因有:第一,作为侦查人员来说,无法对侦查程序目的进行兼顾,包括有查获犯罪人、排除无罪人员以及查明犯罪事实等;第二,嫌疑人本人不能够行驶辩护权;第三,在没有律师参与时,在实际侦查程序当中,监察机关也无法对法律监督职能进行充分的发挥。对此,即需要能够在工作当中对辩护制度的重要性形成高度的认识,将保护人权、打击犯罪放在同等位置上,对以往存在的错误观念进行彻底的摒弃、抛出原有先入为主的习惯,在积极开展打击犯罪活动的基础上,也需要对嫌疑人以及辩护律师所具有的合法权益进行保障。在统一认识、转变思想的情况下将该理念落实在具体工作当中。

3.3 提升侦查工作水平

在具体工作当中,为了能够对目前职务犯罪智能化、复杂化以及隐蔽化的发展趋势进行良好的适应,在新刑诉法当中,在对辩护权进行扩张的同时,也对强制措施以及侦查手段进行了强化,使监察机关具有技术侦查的权力。面对该种变化,相关部门即需要能够对侦查犯罪技术手段的具体实施细则进行积极的研究与制定,对监察机关通过技术侦查手段的审批机制、监督使用规定以及运行程序等进行明确。各级检察机关也需要能够做好装备现代化以及侦查信息化建设,在将这两项工作作为重点看待的情况下,加大经费投入力度,对目前侦查设备的具体应用问题尽快解决,对侦查技术设备作用进行充分的发挥。在队伍建设上,也需要加强投入与规划,对人才培养、机制协作与技术侦查工作模式进行积极的探寻,以此实现技术侦查工作水平的提升。

3.4 重视初查工作

在辩护律师能够介入到侦查阶段之后,辩护、侦查工作则具有了同步进行的特点,也因此使之前侦查工作的优势不复存在。在新情况下,为了能够对辩护律师提前介入所导致的难度情况进行良好的适应,作为职务犯罪的侦察部门,即需要对以往对言词证据过度依赖的情况进行积极改变,将办案中心前移,做好初查工作。在案件侦查当中,初查工作效果十分关键,在该阶段,需要对涉案信息进行广泛的收集,通过外围调查对目标的背景资料、个人情况摸清摸透,提前做好安全相关证据的固定处理,将核心证据固定在立案之前,在此基础上对犯罪可能性进行判定,在准备充分之后再进行同目标的接触以及立案侦查,从外部入手进行突破,以此对立案后嫌疑人可能出现的言词证据反复问题进行有效的应对。

4 结束语

在上文中,我们对新刑诉法语境下职务犯罪侦查工作进行了一定的研究。在实际工作中,需要能够对新刑诉法背景下的侦查工作良好进行的适应,从思想上做好应对,以科学措施的应用保障案件侦查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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