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静律师亲办案例
广州离婚分割房产时,对方说是亲戚借名买的房怎么办?
来源:张静律师
发布时间:2022-05-06
浏览量:242

张静律师解答:离婚案件中,对夫妻双方名下登记的房产都要进行分割。如一方主张房屋不是自己的,是他人借自己名买的,则应提交充分证据证明,由法院根据证据是否充分进行认定房屋的实际产权人。如下面这个案件,丈夫主张分割妻子名下的一套房产,妻子称是亲戚张某借自己名买的。一审法院认为,首期款是张某出的,后续张某还有还贷,可以认定房屋是张某的。二审法院认为,张某仅还贷5次,其余次数都是妻子在还,且妻子与张某没有借名买房协议,认定房屋是属于妻子的,应分割。

判决书节选: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702房的产权归属问题。魏夫主张702房登记在潘妻名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当予以分割。潘妻辩称,张某借其名买房,张某才是702房的实际产权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物权编的解释(一)》第二条的规定,潘妻主张702房实际为张某的房产,双方构成借名买房关系,应当提供足以证明其主张的证据。法院认为,首先,首付款是判断借名买房关系是否成立的重要依据,根据潘妻提交的定金收据、首期收据可证明系张某支付702房首期款。其次,根据潘妻提交的借记卡账户历史明细清单、电子回单显示,由张某转账固定金额4581.11元给潘妻账户用于偿还按揭贷款。最后,702房虽由潘妻与案外人签订《广州存量房合同》并登记在潘妻名下,但根据潘妻提交的房地产买卖合同、定金收据、首期收据、承诺书、收款收据、借记卡账户历史明细清单、电子银行回单等证据,证明702房定金、首期款、中介费由张某支付,贷款由张某偿还。虽然潘妻与张某之间未就借名买房事宜签订书面协议,但基于双方存在亲戚关系,不签订书面协议亦不违背常理。因此,综合702房的出资情况、合同和相关收据、身份关系等因素,上述事实及证据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张某借潘妻名买房的事实具有高度可能性,702房的实际产权人应为张某,并非魏夫、潘妻的夫妻共同财产。魏夫请求分割702房,理据不足,不予支持。

二审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702房的权属问题,针对该争议焦点,本院评析如下:一、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702房的买卖合同系潘妻与王某、第三人广州市某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签订,产权登记在潘妻名下。潘妻主张张某为702房的实际产权人,张某系借其名买房,但潘妻未能提供其与张某之间的借名买房协议。二、2017年8月2日,王某与潘妻、第三人广州市某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签订《广州市存量房买卖合同》,潘妻购买702房总金额100万元,除首期款30万元外,剩余房款70万元于2017年4月30日前双方自行申请办理银行按揭手续,按揭方式为商业贷款。可见,702房存在按揭贷款,如张某为702房的实际产权人,则应有张某支付款项给潘妻(在潘妻的账户划扣房贷后)的诸多凭据。一审阶段,潘妻提交了借记卡账户历史明细清单、电子银行回单,显示张某于2020年3月1日、3月27日、4月28日、5月27日、6月28日分别转账4581.11元给潘妻,但并未有此前此后相关转账记录,证据较为单薄。二审庭审中,潘妻述称张某有时会以现金方式付款给潘妻用以支付房贷,但对此未能提供相关的证据予以证实。而且,虽有潘妻在一审阶段提交的定金收据、首期收据等证明702房首期款是由张某支付,但并无具体的转账凭据予以佐证。综上,相关证据不足以证明潘妻与张某之间存在借名买房的合同关系,对潘妻“借名买房”的主张,本院不予采信。702房是潘妻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应属魏夫、潘妻的夫妻共同财产,潘妻与魏夫各占50%产权份额。魏夫上诉主张分割702房,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与702房相关的债权债务关系,宜另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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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张静
  • 执业律所:
    广东合拓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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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4401*********9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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