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为学校修剪树摔伤,谁之过?
作者:孙燕青 更新时间 : 2015-02-27 浏览量:582
60多岁的李某在为济阳某小学修剪树木时,剪下来的树枝砸到架子上,李某从架子上坠落摔伤。学校方面和李某对是雇佣还是承揽关系产生争议,李某将该小学告上法庭。济阳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是承揽关系,但济阳某小学在选任承揽人上存在过失,最终判决济阳某小学承担30%的赔偿责任。
据了解,60多岁的李某承揽了济阳某小学校园内树木修剪工作,双方约定,李某将校园内的树木高度统一修剪到3.5米,学校给付报酬400元。今年2月28日,李某带着自己的修剪树木所用工具,并从劳务市场找来三人一起来到学校,对树木进行修剪。因树木较高,李某则自行搭起架子,爬上去对高处的树枝进行修剪。修剪到第五棵树木时,剪下来的树枝正巧砸到架子上,李某为躲避树枝,脚下踩空,手没抓牢,从架子上坠落,导致右跟骨粉碎性骨折,住院治疗18天,花费医疗费23965.53元。
李某认为自己是受小学雇佣为其修剪树木的,出院后,多次到济阳某小学要求学校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小学方面则认为,学校是将整个树木修剪工作整体承包给李某的,而不是雇佣李某来为自己工作的,双方不是雇佣关系,而是承揽关系,对李某所受伤害其没有责任,拒绝赔偿。
法院审理认为,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而雇佣合同则是雇员直接向雇主提供劳务,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要听从雇主的安排、支配、指挥。李某与某小学协商约定,由李某利用自己的设备工具、自行组织人员按照学校的要求将校园内的树木统一修剪,完成树木修剪工作是李某给学校交付的劳动成果,符合承揽合同的构成要件,李某与济阳某小学之间是承揽合同关系。
孙燕青律师提示,“根据法律规定: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损害或者造成自身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李某并非正规的园林公司员工,且在其承揽树木修剪工作时已经超过60周岁,属老年人。因此,法院认定济阳某小学作为定作人在承揽人的选任上存在过失,对其过失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大小以30%为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