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生顺律师主页
杨生顺律师杨生顺律师
138-8862-4337
留言咨询
杨生顺律师亲办案例
分娩致新生儿脑瘫医院赔偿50万元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                                                                                                                                                 分娩致新生儿脑瘫医院赔偿50万元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
来源:杨生顺律师
发布时间:2014-04-24
浏览量:1009

案情简介:

2012810日,徐某“停经9月余,偶有腹痛”入住被告寻甸某医院产科。被告诊断为:“孕39周头位待产,羊水浑浊、胎儿脐绕颈一周”。医院虽提供了相关服务,但还是导致新生儿脑损伤严重。

患方委托云南晨昀律师事务所杨生顺律师团队代理维权,经医、患双方共同委托昆明市医学会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为:原告的病例已经构成二级乙等医疗事故。

鉴定后律师代理想寻甸县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原告因缺氧缺血性脑病、脑萎缩、继发性癫痫,至今大脑严重萎缩,智力和身体发育严重不良,虽一直依赖用药治疗但原告自出生一直在痛苦中艰难的生存,此状态至今未有所改善。

该案后经寻甸县法院开庭审理,现已结案。

审理法院:寻甸县人民法院

鉴定情况:构成二级乙等医疗事故,医院负主要责任。

法院案号:2013)寻民初字第1314

诉讼请求:

1、赔偿原告的残疾生活补助费505800元、医疗费24584.2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400元、营养费1400元、误工费10620元、护理费96996元、交通费6552元、住宿费2000元,合计649352.2080%,即519481.76元。

2、赔偿原告精神抚慰金100000元。

3、本案诉讼费、鉴定费由被告承担。

法庭调查: 经审理,本院确认以下法律事实:2012810日,徐某入住被告寻甸县某医院产科待分娩。医院对徐诊断为:孕39周头位待产,羊水浑浊、胎儿脐绕颈一周。被告在对徐和原告提供的医疗服务过程中,存在多次阴道检查未记录脐带脱垂,也未记录脐带脱垂而出现胎心改变的情况,产程观察不严密,未及时发现上述问题并进行处理,导致原告出生后出现重度窒息,之后未严格按照生命支持规范进行复苏抢救,复苏后监测处理不到位等情况。2012811日,原告转入昆明市儿童医院、云南省第一人医院检查治疗。昆明市儿童医院病情诊断为:1、新生儿肺炎;2、缺氧缺血性脑病;3、头皮血肿;4、双眼球结膜下出血:5、颅内出血;6、缺氧后多器官功能损伤。经昆明医学会鉴定:原告的病例构成二级乙等医疗事故,被告寻甸县某医院应负主要责任。2013723日,原告又到北京海华医院治疗,用去医疗费5189.13元。在审理中,原告方变更诉讼请求,增加医疗费1830.06元。

争议焦点:原告的损失如何人认定?责任比例应如何确定?

法庭分析:本院认为,按照法律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在本案中,原告及法定代理人、被告医院共同委托了昆明医学会对原告做出了医疗事故争议技术鉴定。该医学会专家分析认为:原告的现状与疗程不足有关,寻甸县某医院的医疗过失与原告目前的缺氧性脑病、脑萎缩、继发性癫痫有一定的因果关系,寻甸县某医院应对该病例负主要责任。经昆明医学会鉴定,该病例构成二级乙等医疗事故。根据《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二级乙等医疗事故对应伤残等级为三级伤残。因此,本院根据被告的过错程度,酌定被告对原告的损失承担75%的赔偿责任。在审理过程中,被告方对原告方主张的医疗费、住院天数、误工时间、交通费、住宿费等均无异议,只对护理费、精神抚慰金的计算存在分歧。对于原告提出的护理费应按2人进行计算的主张,按照法律规定,原告没有提供相关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的明确意见进行参照,本院酌情认定为1人护理。参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对于残疾生活补助费,自定残之日起最长赔偿3 0年予以计算;造成患者残疾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应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3年。所以,对于原告的损失,本院依照法律的相关规定,作以下认定:医疗费24452. 47元、误工费10620元(按批发和零售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4891元标准,原告的父母提交的证据显示误工60天,每天按177元计算)、护理费48498元(根据批发和零售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4891元标准,从出生至定残之日共计274天,1人参与护理,每天按177天计算)、残疾生活补助费505800元(根据2012年云南城镇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21075元标准,赔偿30年,按昆明医学会的鉴定,按8 0%计算)、住院伙食补助费1400元(按云南省省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出差补助每天50元标准,住院28天计算)、营养费1400元(按云南省省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出差补助50元/天标准,住院28天计算)、交通费6552元、住宿费2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63225元(根据2012年云南城镇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21075元,按3年计算)。对于原告提交的6份昆明市儿童医院门诊一卡通预交款收据,因不符合正式医疗费发票的形式要件,本院不予认定。

判决结果:

一、由被告寻甸某医院赔偿原告医疗费24452.47元、误工费10620元、护理费48498元、残疾生活补助费5 058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400元、营养费1400元、交通费6552元、住宿费2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63225元,合计663947.47元的75%,即赔偿497960.60元。

二、其余损失由原告方自己承担。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600元,由被告医院承担。

成功经验:

1、该案成功的关键在于:委托专业律师团队,通过律师努力获得了有利于患方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

纠纷发生后,患方及时找到云南晨昀律师事务所医疗团队代理维权,医疗团队接案后,首先引导患者保全证据,为案件后续工作提供依据。而后组织团队成员对案件进行研讨、商议,仔细分析病案病例,求助相关领域专家,找出了病例中医方诸多不足,并据以此提出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争议要点,最终得到了一个有利于患方的鉴定结论。

2、如何使农村居民按照城镇居民标准获得赔偿。

患者父母虽在城镇居住生活一年以上,但平时不注意保留相关证据,致使包括暂住证在内的诸多证据无法获取,但在杨生顺律师医疗团队的努力下,还是搜集了足够有证明力的证据加以证明,使对方在庭上无法找出漏洞,最终使法官采信,并以此按照城镇居民标准判决。

律师提示:1、在发生医疗纠纷后,医患双方要及时封存并复印病历,以便日后明确是非。医方要确保病历安全完整,不让患者抢夺病历,以免病历丢失而承担责任,最好在监控下完成封存过程,并且在封存袋子的所有封口线上签字。

2、尽早委托律师介入,以正确引导医患双方处理医疗纠纷,减轻医患双方的负担,让专业人士来介入处理,以保证高效率、高质量。

3、

以上内容由杨生顺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找法网建议您致电杨生顺律师咨询。
杨生顺律师主任律师
帮助过453好评数7
  • 办案经验丰富
昆明市西山区润城第一大道5栋21楼
138-8862-4337
在线咨询
LAWYER INFORMATION
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杨生顺
  • 执业律所:
    云南晨昀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
    15301*********640
CONTACT ME
联系本人
  • 服务地区:
    全国
  • 咨询电话:
    138-8862-4337
  • 地  址:
    昆明市西山区润城第一大道5栋21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