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志国律师亲办案例
奶奶将房屋赠与孙子后,发现其孙子与其无血缘关系,可否要回房屋。
来源:孙志国律师
发布时间:2014-0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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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销房屋赠与案

基本案情20085月原告向案外人孟某和张某购买了一套房屋,彼时原告认为被告系其儿子的婚生子,故将被告登记为系争房屋的权利人之一(从案外人购买后直接登记于原告和被告名下)。后经司法鉴定中心做亲子鉴定,发现原告之子并非被告的生物学父亲。鉴此,原告认为其当初将系争房屋房地产权利赠与被告系出于对原、被告间的特殊身份分关系的的重大误解,赠与合同为可撤销合同。原告故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该房屋赠与合同。

本案争议焦点错认身份关系而实施的赠与行为,是否构成因重大误解而实施的赠与行为为。

根据《民通意见》第71条规定,重大误解是指“行为人因为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的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本案中,首先,原告之所以同意将被告列房屋共有人并登记于房地产产权证上,是基于被告是其之孙,然2011125日经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排除原告之子是被告的生物学父亲,也就是说原告是基于对被告当事人身份关系的错误认识而做出前述赠与的;其次,原告花费其所有积蓄购买房屋是为了养老,其将被告作为房屋共有人登记在房屋产权证上是认为被告是她的孙子,以后可以依靠他生活。现发现被告并非其孙,与其之前赠与的意思相悖,使其遭受重大损失,养老无保障。综上所述,原告基于对被告身份关系的认识做出的赠与行为是因重大误解而做出的。《民法通则》第59条和《合同法》第54条都规定,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撤销。《合同法》第55条规定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表示放弃或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原告因重大误解做出的赠与行为是可撤销的,且原告于2011125日知道可撤销事由后于2012328日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房屋赠与并未超过一年的除斥期间。

综上所述,原告因对被告当事人身份关系的错误认识而实施的赠与,构成因重大误解而实施的赠与,是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

法庭依据查明的事实和相关的法律规定,认为原告的赠与行为构成因重大误解而实施的赠与。故,判令撤销原告对被告的赠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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