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与陈某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约定李某将厂房出租给陈某使用,租赁期限为15年,陈某必须在每月的10日前缴纳租金,逾期缴纳租金1个月的,李某有权解除租赁合同。2012年7月开始,陈某拖欠租金2个月多,李某催告未果,于2012年10月份起诉至法院要求解除租赁合同。
笔者接受李某的委托作为本案的诉讼代理人,依据租赁合同规定“逾期缴纳租金1个月,李某有权解除租赁合同”的条款,紧紧围绕“合同双方必须严格遵守合同条款”及“解除条件成就,合同依法解除”作为辩论方向。法院最终判决支持李某的全部诉讼请求,依法解除房屋租赁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