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先生称:“其与广州某合作社签订十年的房屋租赁合同,合同约定由承租人支付出租人10万元作为保证金。合同签订后,其以现金形式支付10万元保证金给合作社,现合同终止,要求返还保证金。”,但合作社称没有收到该保证金,何谈返还?双方争执不下,L先生起诉至法院,要求法院判令支持其诉求。
笔者接受合作社的委托,作为代理人参加本案诉讼。本案的焦点问题是,合作社是否收取了保证金。笔者从证据的角度出发,以“谁主张谁举证”的角度作为辩论焦点,要求L先生举证证明其支付保证金的收条收据,否则承担败诉责任。最终,一审法院支持了笔者的辩论意见。驳回L先生全部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