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艳萍律师亲办案例
房屋租赁合同追索保证金一案,代理被告胜诉
来源:潘艳萍律师
发布时间:2013-1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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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先生称:“其与广州某合作社签订十年的房屋租赁合同,合同约定由承租人支付出租人10万元作为保证金。合同签订后,其以现金形式支付10万元保证金给合作社,现合同终止,要求返还保证金。”,合作社称没有收到该保证金,何谈返还?双方争执不下,L先生起诉至法院,要求法院判令支持其诉求。

笔者接受合作社的委托,作为代理人参加本案诉讼。本案的焦点问题是,合作社是否收取了保证金。笔者从证据的角度出发,以“谁主张谁举证”的角度作为辩论焦点,要求L先生举证证明其支付保证金的收条收据,否则承担败诉责任。最终,一审法院支持了笔者的辩论意见。驳回L先生全部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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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潘艳萍
  • 执业律所:
    广东穗港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4401*********6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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