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浩律师负责办理
(2010)五法民三初字第238号
一、基本案情
1996年7月1日,某监理公司与某房产开发公司签订船房住宅小区的工程建设咨询监理合同。合同约定工程总投资预计为4500万元。1998年2月13日,监理公司与某屋业开发公司(以下简称“某屋业开发公司”)签订工程名称为华尔贝大厦的工程建设咨询监理合同,合同约定总投资为4000万元。监理公司与某房产开发公司、某屋业开发公司在合同中对双方的权利和义务都作出明确约定。
监理公司按照监理合同履行完毕自身的义务后,多次向某房产开发公司、某屋业开发公司催要监理费都未全部清偿。截至2007年9月27日,某房产开发公司尚欠原告监理费59万元;某屋业开发公司尚欠原告公司监理费62万元。由于案件已经发生近来10年,诉讼时效已过,因此我多方协调,2008年元月29日,原告与被告书面确认:某房产开发公司、某屋业开发公司尚欠原告100万元的监理费尾款。
因对方确认尾款,诉讼时效重新计算,我方向法院提起诉讼,提出以下诉讼请求:
一、判令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所欠监理费100万元。
二、本案诉讼费、其他费用由两被告承担。
二、所作的工作
由于欠款时间长,从欠下监理费到起诉其中相隔有十余年。从接受监理公司委托以来,我做了大量的工作:
第一、我尽量收集对方拖欠监理费的相关证据,并且做好充分的诉讼准备以应付各种变数。
第二、由于监理费拖欠时间过长,对于此费用的索取已经超过诉讼时效,我接受委托后做了往来于原告与被告之间,做了大量调停与斡旋工作,最终使得某房产开发公司、某屋业开发公司共同与监理公司签下了拖欠监理费确认书,使得本案成功取得启动司法程序的基础。从而使得监理公司有最大的机会减少损失。
三、代理效果
由于诉讼时效的重新计算以及其他方面证据的证明,被告方自知败诉的风险,于是在五华法院的主持和调解下,监理公司与某房产开发公司、某屋业开发公司达成调解协议:某房产开发公司确认欠监理公司监理费100万元,以及监理公司为实现债权费用21750元,均由某房产开发公司于2010年9月30日前全部清偿。
四、总结
本案的特点在于,由于律师的工作到位使得已经超过诉讼时效的案件的诉讼时效重新起算,这与诉讼前大量的取证工作以及在当事人之间的斡旋工作是密不可分的。
最后能在五华法院的主持和调解下达成调解协议可以说是皆大欢喜的结果,本案真正做到了三方满意,监理公司挽回了相应的损失,某房产开发公司、某屋业开发公司解决了他们多年的债务问题除去了一块心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