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浩律师负责办理
(2008)昆民一初字第16号
(2009)云高民一终字第102号
基本案情
2003年时甲方a就其统建房工程进行公开招标,某建筑公司按程序进行投标。2003年4月15日,昆明市官渡区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办公室通知乙方b公司为中标单位, 2003年5月26日,甲方a和乙方b公司就a社员统建房工程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承包范围包括砖混结构三层,建筑面积22473.491 m。图纸及招标文件所界定的工程内容,按本合同协议约定包干价计算;包干价以外的配套工程:全部由承包人施工,工程价款不含在合同价款内,竣工后按增减变更另行结算。竣工日期为开工后360天,工程质量标准按国家标准一次验收合格。工期提前不奖,工期延误,每延误一天加罚1000元/天,累计计算。工程质量一次验收合格,达不到合格按现行国家有关建筑法律法规执行,力争优良,如达不到优良,b公司愿按实际建盖户数总价的2%受罚。合同订立后,实际建设统建房86户。
2003年5月26日,a作为委托人与监理公司签订了《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由某监理公司承担涉案的社员统建房工程的监理业务。
工程于2003年9月6日开工,2005年11月1 6日,a与b公司第一工程处就统建房室外工程协商一致达成《补充协议》,工程名称a统建房室外工程工期至2005年12月3 1日必须全部完工,按国家标准一次性验收合格,保修期限为1年。
经过施工,工程完工后,统建房工程和室外工程于2006年1月4日通过竣工验收,2007年4月28日,b公司一处将房屋移交给a。接收房屋后,a认为工程逾期491天完工,同时房屋存在严重质量问题,于2007年10月委托云南科信司法鉴定所和云南**建筑工程检测有限公司对36套房屋存在的建筑质量问题与修复、加固费用以及房屋租金作了评估,2007年1 2月21日,云南**设计院有限公司对本工程施工过程中存在的不满足设计规范和施工规范的部分质量缺陷向**a出具书面回复意见,其中特别提到对于检测鉴定报告书中所提的房屋第三层Z3柱,原设计图纸上是有的,不能取消。若没有Z3柱,房屋将达不到原有设计的要求。2008年1月a委托云南天禹司法鉴定中心对统建房工程Z3柱缺失所涉工程质量结构安全及修复、加固费用进行了评估。
2008年1月a向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就上述问题对b公司、监理公司、施工人刘**、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政府b街道办事处、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一、确认被告b公司、被告刘**承建的a社员统建房工程属不合格工程;二、判令被告b公司、被告刘**连带赔偿原告本案所涉及未能入住的36套统建房修复、加固费用2491799.89元;三、判令对a社员统建房本案所涉未能入住的36套住房减少工程价款1800000元;四、判令被告b公司、刘**连带赔偿原告工程迟延交付违约金491000元、未达优良工程违约金497170元;五、判令被告b公司、被告刘**连带赔偿原告本案所涉36套住房因工程质量原因不能入住的经济损失(本项费用计至2008年4月4日,其余损失应持续计算至第一被告、第二被告付清原告第2项给付请求之日止)2140344元;六、判令被告b公司、被告刘**连带赔偿原告工程质量检测、鉴定、评估等费用161715元;七、判令被告监理公司对第2项、第5项、第6项给付请求与被告b公司、被告刘**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八、判令b办事处对第2项、第3项、第4项、第5项、第6项给付请求与被告b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九、由四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李浩律师作为监理公司代理人参与诉讼。
代理结果:
一审。经过三次开庭,我方在法庭上充分阐明了我方的观点,我方的代理意见最终得到了采纳,一审合议庭认为:根据查明的事实和现有证据,并无证据证实监理公司在监理过程中存在与施工方恶意串通的行为,也不具备不按监理合同履行监理职责的情形,所有的涉案工程竣工验收除监理单位签章外还有勘察、设计以及原告方的签章确认,不能仅仅因为质量问题得出监理方不按合同履行监理职责的结论,故原告a主张监理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并无法律依据。据此,一审法院判令监理公司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二审
一、 一审宣判后,a、b公司不服,均向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全面的审理对于监理公司所应负的责任作出以下认定:“a主张监理公司在施工过程中存在不按照监理合同约定和建设工程监理规范履行监理职责的情形,应当对涉案36户社员统建房的修复、加固费用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而其未能提交有效证据对所持观点加以证明,涉案工程竣工验收经过勘察、设计、监理及建设、施工各方确认,现工程出现质量问题不能归责于因监理方未按监理合同约定、监理规范规定履行监理职责所致,故a关于监理公司应承担连赔偿带责任的理由不能成立,对其该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本案经过一审、二审,历时三年多,最终法院判令监理公司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总结
作为被告某监理公司代理人,经过三年六个月
的时间,历经一审、二审6次开庭,有以下感触:
1. 本案为建设工程领域的案件。案件专业性很强,在一审和
二审阶段,都有专家作为鉴定人或专家辅助证人出庭接受询问、质证。为此,我们有针对性的请教其他权威专家,对监理公司在本案中是否存在过错等问题做了充分准备。并在法庭上,对专家提出了一些专业的问题,为法院做出正确认定提供条件。
2. 基于相关法律和监理合同约定,我们知道原告必须举证证明我方与施工单位有串通行为或监理公司不履行职责的行为,其针对监理公司的诉讼请求才可能得到支持。据此,我们准备了充分证明证明监理公司无过错。不但无过错,还很好履行监理职责,做了大量工作,从根本上抗辩原告的诉讼请求。
3. 本案对于监理行业有很重要的意义。如果案件败诉,不仅我的当事人某监理公司将承担数百万元的债务,而且监理行业将开启监理公司与施工单位共同承担连带责任的先河,这对监理行业甚至中介行业来说,都是一个毁灭性的打击。本案充分证明一个事实,即只要监理公司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监理规范,切实履行监理合同约定,认真负责完成监理工作。并且在操作过程中没有违法违规行为,那么即使工程质量出了问题监理公司也是无责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