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3院新生儿死亡,医院赔偿20余万元
来源:杨生顺律师
发布时间:2013-0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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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3月9日凌晨四点,陈某怀孕37周零两天,不规律腹痛6小时到某医院就诊,行“子宫下段剖宫产术”,3月9日上午10时陈某产下一子,产后医生告知孩子健康状况非常好,并为陈某行“双侧输卵管结扎术”。家属回到病房后,医生告知孩子有点呼吸不好,要送到儿科护理,却迟迟未将孩子送到儿科,后陈某丈夫杨某只有自己从产科将孩子送到儿科,当时时间为13时左右。送去时,儿科医生答应家属可以探视,虽经多次要求却一直不给探视,直到3月10日下午14点半左右,儿科医生上班后才电话通知,孩子情况不好。家属及时从产科赶往儿科,到现场时医务人员告知孩子已经停止呼吸,已经抢救过来,因医院没有呼吸机,建议转院。然医务人员却拒绝帮助联系转院,让陈某自己联系,家属联系另一家医院,但该院告知要医院联系才可以。一直拖到下午17点多医务人员才说隔壁ICU病房有呼吸机,只是费用要高。家属立即要求不计费用抢救,而此时孩子已经停止呼吸三次,患儿于当日下午20时呼吸循环衰竭死亡。为查明患儿死因,于2010年3月11日委托云南某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结果为系新生儿肺部透明膜病(新生儿呼吸窘迫综合症)至呼吸衰竭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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