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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X一、王X二诉徐XX、王X三共有物分割纠纷

作者:赵丹  更新时间 : 2012-10-25  浏览量:1050

 

案情简介:

原告人王X一、王X与被告王X、王X四系兄弟姐妹关系,徐XX与王X三系夫妻关系。本案系争标的杨浦区河间路X房屋产权人王某某为上述原被告的父亲。上述房屋于2010年被动迁,由于产权人已死亡,故原告与被告共同享受动迁待遇。王X代全家领取动迁款后对两原告动迁款拖延不付,后王X丈夫徐XX出具欠条承诺2012120日前归还。2011725日两原告又与被告王X三签订协议约定依照没人四分之一继承。被告迟迟不支付拆迁款由此引发纠纷。

争议焦点

原被告四人所签订的协议的效力。

双方意见:

原告:

依据被告所出具的欠条的原被告双方的约定,被告应当依照约定支付原告每人四分之一的拆迁补偿款。

被告:

被告在2006年对涉案房屋进行了改造、翻建,该房屋的增值部分不应当计算在拆迁补偿款中。且王X四为精神残疾人,居委会指定王X三为其监护人,因此被告应当多分。

最终结果: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支持原告诉讼请求。

案件评析:

    本案中涉及法定继承与继承人之间协议的效力问题。法院认为,根据继承法上述原被告四人均对系争房屋享有继承权,被告从翻建以及精神残疾等情况出发,虽是于法有据,但是之后上述四人在自愿的情况达成的协议亦于法不悖,故应当确认其效力。关于涉及婚姻继承等相关案件的情况下,在充分符合法律规定、不破坏风序良俗的条件下是可以允许当事人双方进行协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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