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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词

作者:王志昕  更新时间 : 2012-10-24  浏览量:376


尊敬的审判长、人民陪审员:
安徽杰灵律师事务所受被告人xxx委托,指派本人担任其涉嫌盗窃罪一案的一审辩护人,现发表辩护意见:
一、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xxx1盗窃的基本犯罪事实和盗窃罪的定性不持异议,但认为本案不宜划分主从犯,理由如下:
被告人xxx1并没有组织、领导、策划xxx2xxx3如何去盗窃。Xxx2xxx3在什么地方去偷、具体怎么偷,xxx1并没有安排和交代,也没有指使xxx2xxx3去偷,xxx1在本案中只是一个召集者,并为xxx2xxx3提供吃、住等后勤服务工作,不能以此就断然认定xxx1xxx2xxx3的盗窃行为起着主要作用,并据此认定其为主犯,xxx1xxx2xxx3之间是一种相互配合、分工合作的关系,并且,xxx1的行为也不是xxx2xxx3盗窃行为的必要组成部分,没有xxx1的行为,xxx2xxx3盗窃行为也同样会完成。
二、被告人xxx1具有以下法定和酌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
1xxx1系又聋有哑的残疾人,身体上的缺陷是其走上犯罪道路的最重要的原因,依法可以从轻、减轻、免除处罚。
2xxx1亲属已主动代表xxx1将本案赃款全部退出,积极挽回了受害人的损失,将xxx1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减少到最低程度,可酌定从轻处罚。
3xxx1归案后,能如实交代其犯罪行为,并且庭审时也认罪并悔改,可酌情从轻处罚。
综上,请求法庭能客观公正的根据xxx1在本案中所起的作用,结合其悔罪表现,积极退赃等情节,参照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盗窃罪适用刑罚的指导意见》第二条第三项之规定:“盗窃数额不满六千元,全部退赃并有悔罪表现的,可以处拘役或者管制”,建议判处xxx1  56个月拘役。
                             
                              辩护人:安徽杰灵律师事务所
                                       王志昕律师
                                     20115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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