谭小周律师亲办案例
交通肇事案 辩 护 词
来源:谭小周律师
发布时间:2012-10-08
浏览量:880

 

辩护 词

 

审判长、审判员:

四川**律师事务所受被告人陈贤均亲属的委托,指派我为陈贤均一审的辩护人。我首先对受害人遇难表示哀悼,并向她的亲属表示慰问。其次,对于公诉人起诉书中对本案指控被告人陈贤均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和定性不持异议。现结合刚才的法庭调查,根据事实和法律,以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就本案对被告人的量刑情节,发表如下辩护意见,请法庭考虑:

  一、被告具有从轻减轻酌定情节

  首先,从主观上来讲,被告人属于过失犯罪相对于故意犯罪,本案被告人犯罪其主观恶性不深。

  其二,被告人具有悔罪表现。从整个案件对被告人侦查的口供到起诉再到审判可以看出,在案发后被告人能够全部、彻底地向司法机关交待自己的犯罪行为,既不反复,又没狡辩,更没有避重就轻、隐瞒事实。且在今天的庭审中也自愿认罪,说明被告人已经认识到犯罪行为的危害性,有改过自新的良好愿望。其认罪态度较好,具有悔罪表现。

  其三、被告人具有对受害人亲人积极赔偿的态度,也愿依法进行赔偿。在本案事故发生后被告人通过自己亲属一直主动积极地与受害人的亲属联系、沟通、协商,并一再表示愿意尽力依法赔偿,也许这对受害人的亲属来说并不能减少他们失去亲人的悲痛,但被告人的希望通过此,能对受害人亲属情感上带来一丝抚慰和表达自己悔恨和内疚。虽然在本案庭审前被告人仍未对被害人亲属进行赔偿,但这并不是被告人的初衷,被告人希望今天能在人民法官的主持与受害人的亲属就赔偿事宜达成和解,即使不能当庭达成和解,在人民法院判决赔偿后,被告人一定将赔偿款项及时给付受害人的亲属或交至人民法院。

二、被告人在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犯罪事实的情况下,自动投案并如实交代自己的罪行,应当按自首处理。

《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是自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进一步明确:“自动投案,是指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者虽被发觉,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直接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投案。”该解释列举了应当视为自动投案自首的情况,被告应当按自首处理。其理由是:

   1、被告交通肇事时,当时显然还没有被司法机关所发觉;

  2、从公安局的自首证明看,是被告人案发后自动到交警部门投案的;

  3、被告人投案后主动如实交代了交通肇事经过,既没有推卸责任,更没有隐瞒事实,悔罪态度是诚恳的。

从以上几个方面看,被告人的行为具备自首的构成要件,应当按自首犯论处。

三、建议法庭对被告适用缓刑

  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对以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告人具有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法定情节和酌定情节,且不具再有危害社会的可能,符合缓刑条件,建议法庭综合本案情况,依法予以考虑缓刑。

  综上所述,鉴于被告人具有悔罪表现,主观恶性不深,又自首情节,希望合议庭能够对其从轻、减轻处罚,辩护人希望能对被告人判处缓刑,给被告人一个改过自新、重新做人的机会。

 

四川**律师事务所

谭**   律师

二0一二年九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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