谭小周律师亲办案例
杨兰波涉嫌故意伤害案一审 辩护词
来源:谭小周律师
发布时间:2012-10-08
浏览量:952

 

 

杨兰波涉嫌故意伤害案一审

辩 护 词

 

审判长、审判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相关规定,四川鑫中云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被告人杨兰波近亲属的委托,并经杨兰波同意,指派我作为其涉嫌故意伤害案一审的辩护人,参加本案的诉讼活动,依法履行辩护职责。开庭前本辩护人详细地研读了南充市人民检察院就本案的起诉书和在卷证据材料,结合法庭调查情况,主要做罪轻辩护,并有以下法定酌定从轻或减轻处罚情节:

一、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兰波的具体行为与本案事实不符。

首先,起诉指控:“杨兰波安排被告人钟超从杨兰波租住处拿出三把砍刀与一把匕首。”并非案件事实,杨兰波只是说:“叫钟超去拿三把刀而并没有叫钟超去拿匕首。”一把匕首是被告人钟超自己随身携带的,具体匕首从何而来被告人杨兰波并不知晓。其次,起诉指控:“杨兰波也说“东说西说,砍他”且边说边打开装有砍刀的汽车后备箱也并非本案事实,被告人杨兰波并没说过此话且没有拿砍刀,也没有对受害人动过手,只是听李林辉喊“莫让他跑了”才下意识地去追赶了趁机逃跑的李长春,最终无极而返。

二、被告人杨兰波具备如下法定或酌定的从轻或者减轻情节

1、被告人杨兰波犯罪后自动投案,属于法定的从轻或者减轻情节

被告人杨兰波犯罪后自动到公安机关自首,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2、被告人杨兰波在本案中不是主犯,仅是从犯,只起到辅助作用

按照我国《刑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主犯是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人员。”本案中,被告人杨兰波不符合主犯的特点,在本次事件中并未起到主要作用。判断一个人在共同犯罪中是否起主要作用,应当根据他在参加实施共同犯罪活动中所处的地位、实际参加的程度、具体罪行的大小、对造成危害结果的作用等全面地分析判断。本案被告人杨兰波是受邀参与帮忙收账,其本身并没有主动参加的意愿,而是碍于朋友情面迫不得已才参加的,实际上只起到从属的地位。按照我国刑法的规定,应当认定为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之规定,应该对其适用较轻的刑罚。

3、被告人杨兰波系初犯、偶犯、此前表现好,依法可以酌情减轻或从轻处罚

被告人杨兰波在此次事件之前没有任何其他不良行为,无犯罪前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宣告缓刑。”被告人杨兰波参与此次事件完全是因为顾于朋友情面,并非本人真实意愿,其犯罪情节轻微且为初犯,偶然犯罪,以前无违法犯罪等不良记录,因而属于法定的从轻情节。

4、被告人杨兰波主观恶性不大,事后的认罪态度好,如实地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具有强烈的悔罪表现,也是从轻处罚的情节

被告人杨兰波到案后能详细交待所犯的罪行,又没有直接造成人身伤害或者财物损失的后果,认罪态度一直很好。在公安机关对被告人的多次讯问中,对整个作案过程从一开始就主动做了详细的供述,坦白交代自己的犯罪罪行。被告人在事发时碍于朋友情面,一时冲动才触犯刑法。但其事后向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如实交代事情经过,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改之意,且社会危害程度不大,符合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条件。请合议庭在量刑时能够考虑被告人的认罪态度和悔罪表现,在量刑时能予以酌情减轻处罚。

5、被告人杨兰波犯罪情节较轻,社会危害性小

  在本案中,被告人杨兰波完全是出于哥们义气,被动的参与到此次案件的犯罪行为中。上面众多当事人的供述中已经证明:虽然被告人参与到斗殴打架的行列,但是被告人实际上只是此次打架现场的旁观者,由始至终被告人都没有对任何人实施任何暴力,本案所发生的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失均不是由被告人所为,其对人对物并没造成任何伤害。且事发后被告人杨兰波主动要求李林辉将受害者及时送往医院抢救治疗。因此,本辩护人认为被告人杨兰波的犯罪情节较轻、社会危害性较小。

6、被告人杨兰波家庭情况特殊、条件较差,但仍愿意积极赔偿受害人损失

被告人杨兰波家庭情况特殊,生活经济条件较差,家父早年去世,上有年迈的母亲瘫痪卧床不起,下有正在上学的仅有7岁的儿子(非婚生子,其母亲已经离家出走多年)。目前被告人杨兰波是一家三口唯一的劳动力、家庭收入的唯一来源,所有生活开支均需被告人给付,年幼的儿子也需要照顾。

事件发生后,虽然被告人杨兰波家庭经济条件困难且他的具体行为并没有直接给受害者造成损害,但对于受害者及其亲属因此次事件造成损害深表歉意、后悔不已,经过深刻反省,被告人清楚的认识到自己错误,为表示诚意、真心悔过,被告人仍然愿意积极赔偿因此次事件所造成的损失,愿意对受害人承担适当的经济补偿,以给予受害者家属经济上和精神上的抚慰。

鉴于以上实际情况,为维持一个家庭的和谐,恳请人民法院在定罪量刑时予以充分考虑。

综上所述,本辩护人认为,被告人杨兰波系初犯,没有前科,主观恶性小,在本次斗殴之前一直循规蹈矩,表现较好,他只是一时头脑发热,思虑不周才犯下了这样的错误,到案后如实交代事实经过,确有悔改之意,且具有从轻、减轻处罚的法定情节和酌定情节,不具有社会危害性,再结合本案的实际情况以及被告人的家庭现状,恳请人民法院在定罪量刑时对被告人杨兰波予以从轻处罚,并对其依法适用缓刑。

 

四川**律师事务所 

律  师: 谭**

二O一二年六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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