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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阚某某及其法定代理人陈某某申诉案的分析
来源:吴禹娴律师
发布时间:2012-08-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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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阚某某及其法定代理人陈某某申诉案的分析

 

一、案情介绍

被告人:王某某,女,沈阳人。

被害人:阚某某,男,沈阳人。

法定代理人:陈某某,女,系被害人妻子。

2007年8月11日上午10时许,被告人王某某在沈阳市皇姑区珠江街135号楼下其经营的五金摊床旁,因退换锯条一事与被害人阚某某发生口角并厮打,造成被害人阚某某右眼眶内壁骨折、左眼眶内壁骨折。鼻骨骨折明显移位,经法医鉴定均为轻伤。被害人阚某某右眼眶内壁骨折、左眼眶内壁骨折、鼻骨骨折均为十级伤残。

二、申诉请求及理由

1.请求:省高院依法撤销皇姑区法院和沈阳市中级法院做出的判决、裁定,由省法院提审或发回重审。

2.理由:一审法院(皇姑区法院)未对被害人做脑部伤残鉴定;对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费、误工费、伤残鉴定费等费用未作出判决;遗漏同案犯(王某某的丈夫)。对此,二审法院未予纠正。

三、简要分析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是指在刑事诉讼中,对因刑事案件受到财产损害的人一并作出处理的诉讼模式。由于民事部分的处理在该模式中处于附属地位,办案法官也是刑事审判庭的法官(由于专业有分工,大多刑事法官不是很擅长民事案件的处理),再加之审判期限(刑事审判的审期为一个月,而民事赔偿相关证据的认定以及有关赔偿费用的计算相当繁琐)的制约,致使许多刑事附民事案件中的受害人得不到很好的经济补偿。根据最高法司法解释,受害人受到的经济损失在刑事附民事诉讼中得不到合理补偿,可以另行提起民事诉讼。本案二审裁定已指明(见二审裁定本院认为部分“…关于其提出的要求赔偿经济损失的上诉理由,经查,因其一审期间未提出,二审不能增加诉讼请求,故只能另行告诉…”)。另外,二审法院受上诉不加刑的限制(检察院提出抗诉的除外),故,二审法院仅能对一审法院未查明的事实进行审查,如果发现加重被告人刑罚情节,一般要发回原审法院重审。

对检察院遗漏的犯罪嫌疑人,法院只能建议检察院补充侦查,如果检察院不接受建议,则法院依既有的事实下判。如果检察院自己发现有遗漏犯罪嫌疑人的,应要求法院延期审理,在检察院补充侦查结束后,法院继续审理。

如果当事人申请法院进行司法鉴定,而法院未受理,可自行委托有资质鉴定机构鉴定。自行委托鉴定虽对刑事部分无义(公诉权归检察院),但影响民事部分的赔偿,根据最高法证据规定,自行委托鉴定机构作出的鉴定结论,除非另一方当事人有证据足以反驳并申请重新鉴定,法院是可以直接采纳的。即使另一方当事人有足够证据反驳并申请法院重新鉴定,在此情形下法院一般会准许重新鉴定,这就可以从另一个角度化解法院对当事人申请司法鉴定不予理睬的难题。

建议1:如果案件发回重审(省高院提审的可能性不大),可在重审时把相关证据准备齐全,另行制作《补充诉讼请求》。

建议2:如果省高院驳回了申诉,应该抓紧时间收集证据向皇姑区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以减少损失。

 

有关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八十九条 附带民事诉讼应当在刑事案件立案以后第一审判决宣告以前提起。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在第一审判决宣告以前没有提起的,不得再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但可以在刑事判决生效后另行提起民事诉讼。

第九十条 在侦查、预审、审查起诉阶段,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提出赔偿要求,已经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记录在案的,刑事案件起诉后,人民法院应当按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受理;经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调解,当事人双方达成协议并已给付,被害人又坚持向法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也可以受理。

第九十四条 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第九十九条 对于被害人遭受的物质损失或者被告人的赔偿能力一时难以确定,以及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因故不能到庭等案件,为了防止刑事案件审判的过分迟延,附带民事诉讼可以在刑事案件审判后,由同一审判组织继续审理。如果同一审判组织的成员确实无法继续参加审判的,可以更换审判组织成员。

  第一百条 人民法院审判附带民事诉讼案件,除适用刑法、刑事诉讼法外,还应当适用民法通则、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

第一百零二条 人民法院审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不收取诉讼费。

第一百七十八条 人民法院在审理中发现新的事实,可能影响定罪的,应当建议人民检察院补充或者变更起诉;人民检察院不同意的,人民法院应当就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依照本解释第一百七十六条的有关规定依法作出裁判。

第二百六十六条 在第二审案件附带民事部分审理中,第一审民事原告人增加独立的诉讼请求或者第一审民事被告人提出反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就新增加的诉讼请求或者反诉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

法释[2000]47号

  根据刑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六十四条和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的有关规定,现对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范围问题规定如下:

  第一条 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而遭受物质损失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对于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精神损失而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二条 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的物质损失,是指被害人因犯罪行为已经遭受的实际损失和必然遭受的损失。

  第三条 人民法院审理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依法判决后,查明被告人确实没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应当裁定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第四条 被告人已经赔偿被害人物质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

  第五条 犯罪分子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而使其遭受物质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被追缴、退赔的情况,人民法院可以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

经过追缴或者退赔仍不能弥补损失,被害人向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受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是否受理刑事案件被害人提起精神损害赔偿民事诉讼问题的批复

(2002年7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30次会议通过)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云高法〔2001〕176号《关于人民法院是否受理被害人就刑事犯罪行为单独提起的精神损害赔偿民事诉讼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根据刑法第三十六条和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以及我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对于刑事案件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精神损失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在该刑事案件审结以后,被害人另行提起精神损害赔偿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此复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

 第三百四十八条 法庭审理过程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诉人应当要求法庭延期审理:
   (一)发现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遗漏罪行、遗漏同案犯罪嫌疑人,需要补充侦查或者补充提供证据的;
   (二)发现遗漏罪行或者遗漏同案犯罪嫌疑人,虽不需要补充侦查和补充提供证据,但需要提出追加或者变更起诉的;
   (三)需要通知开庭前未向人民法院提供名单的证人、鉴定人或者经人民法院通知而未到庭的证人出庭陈述的。

 第三百四十九条 法庭宣布延期审理后,人民检察院应当在补充侦查的期限内提请人民法院恢复法庭审理或者撤回起诉。
   公诉人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建议延期审理的次数不得超过两次,每次不得超过一个月。

 第三百五十一条 在人民法院宣告判决前,人民检察院发现被告人的真实身份或者犯罪事实与起诉书中叙述的身份或者指控犯罪事实不符的,可以要求变更起诉;发现遗漏的同案犯罪嫌疑人或者罪行可以一并起诉和审理的,可以要求追加起诉;发现不存在犯罪事实、犯罪事实并非被告人所为或者不应当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可以要求撤回起诉。
   第三百五十二条 在法庭审理过程中,人民法院建议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补充或者变更起诉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审查有关理由,并作出是否退回补充侦查、补充或者变更起诉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同意的,可以要求人民法院就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依法作出裁判。
   第三百五十三条 变更、追加或者撤回起诉应当报经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决定,并以书面方式在人民法院宣告判决前向人民法院提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法释〔2001〕33号)

 第二十八条 一方当事人自行委托有关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另一方当事人有证据足以反驳并申请重新鉴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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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吴禹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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