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繁科律师
曾繁科律师

找法网律信通认证律师

服务更有保障

  • 信誉深度认证律师
  • 签订委托协议保证服务质量
  • 收费合理标准
  • 司法部门全面监督和保障
主办律师

服务地区:广西-南宁

专业领域:婚姻家庭 损害赔偿 合同纠纷 公司企业 房产纠纷 建筑工程 证券投资 互联网纠纷 债权债务 继承

电话咨询请说明来自找法网

138-7714-9529

接听时间:08:00:00-23:00:00

当前位置:找法网 > 南宁律师 > 青秀区律师 > 曾繁科律师 > 亲办案例

牡丹江市宏阁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诉牡丹江市

作者:曾繁科  更新时间 : 2012-05-27  浏览量:735

【关键词】

民事诉讼抗诉申请撤诉终结审查

【裁判要点】

人民法院接到民事抗诉书后,经审查发现案件纠纷已经解决,当事人申请撤诉,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第三人利益的,应当依法作出对抗诉案终结审查的裁定;如果已裁定再审,应当依法作出终结再审诉讼的裁定。

【基本案情】

 

案件涉及当事人:再审申请人:黑龙江省牡丹江市华隆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简称华隆公司)再审被申请人:牡丹江市宏阁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简称宏阁公司)、张继增

案件发展脉络:

 

2009615日,华隆公司因与宏阁公司、张继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同年2月11日作出的(2008)黑民一终字第173号民事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2009128日,最高人民法院作出(2009)民申字第1164号民事裁定,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审本案。在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提审期间,华隆公司鉴于当事人之间已达成和解且已履行完毕,提交了撤回再审申请书。

20101215日,最高人民法院以(2010)民提字第63号民事裁定准许其撤回再审申请。

申诉人华隆公司在向法院申请再审的同时,也向检察院申请抗诉。20101112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受理后决定对本案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

201139日,最高人民法院立案一庭收到最高人民检察院高检民抗[2010]58号民事抗诉书后进行立案登记,同月11日移送审判监督庭审理。最高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经

37大成诉讼与仲裁通讯——大成律师事务所 38

审查发现,华隆公司曾向本院申请再审,其纠纷已解决,且申请检察院抗诉的理由与申请再审的理由基本相同,遂与最高人民检察院沟通并建议其撤回抗诉,最高人民检察院不同意撤回抗诉。再与华隆公司联系,华隆公司称当事人之间已就抗诉案达成和解且已履行完毕,纠纷已经解决,并于2011413日再次向最高人民法院提交了撤诉申请书。

【裁判结果及理由】

最高人民法院于2011年7月6日以(2011)民抗字第2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本案终结审查。

裁判理由: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对于人民检察院抗诉再审的案件,或者人民法院依据当事人申请或依据职权裁定再审的案件,如果再审期间当事人达成和解并履行完毕,或者撤回申诉,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为了尊重和保障当事人在法定范围内对本人合法权利的自由处分权,实现诉讼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促进社会和谐,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裁定终结再审诉讼。

本案中,申诉人华隆公司不服原审法院民事判决,在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同时,也向检察机关申请抗诉。在本院提审期间,当事人达成和解,华隆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由于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由处分自己的民事权益和诉讼权利,其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已裁定准许其撤回再审申请,本案当事人之间的纠纷已得到解决,且本案并不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第三人利益,故检察机关抗诉的基础已不存在,本案已无按抗诉程序裁定进入再审的必要,应当依法裁定本案终结审查。

返回至目录 大成诉讼与仲裁通讯——大成律师事务所 39

以上内容由曾繁科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找法网建议您致电曾繁科律师咨询。

曾繁科律师 主办律师

服务地区:广西-南宁

专业领域:婚姻家庭 损害赔偿 合同纠纷 公司企业 房产纠纷 建筑工程 证券投资 互联网纠纷 债权债务 继承

手  机:138-7714-9529  非接听服务时限内请: 在线短信咨询

(接听服务时间:08:00:00-23: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