伪造履历先后入职多家公司骗薪38万被判缓刑
作者:高太领 更新时间 : 2025-08-12 浏览量:38
伪造履历先后入职多家公司骗薪38万被判缓刑
一、案情简介:2020年1月至案发期间,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没有真实工作意愿的情况下,向应聘公司提供伪造的工作简历、离职证明等入职材料,谎称掌 握高净值客户资源、能完成巨额销售业绩,诱使多家公司招聘其入职。通过欺骗手段入职后,被告人又通过伪造工作日志、雇佣他人冒充高净值客户等多种方式,制造努力工作的假象,骗取被害单位支付的薪资。经审计,查证被告人骗得25 家被害单位支付的薪资共计人民币 38 万余元。
2023 年 3 月 8 日,被告人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到案后,被告人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
二、诈骗罪的法律规定及量刑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266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量刑标准: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五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三、被告人的辩护律师高太领的主要辩护观点
1、被告人到案后能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有坦白情节。
2、被告人认罪认罚,自愿签署具结书,认罪态度好。
3、被告人属于初犯、偶犯,没有前科劣迹。
4、被告人在开庭前已经全部退赃,并愿意缴纳罚金,也请法院酌情考虑从轻、减轻处罚。
5、骗薪案不同于普通的诈骗案,具有特殊性。且被告人本人也换有严重的疾病。符合适用缓刑的条件。
四、法院裁判结果
被告人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