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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以员工存在盗窃行为为由进行解除,经律师帮助二审法院认为公司证据不足,其解除行为属于违法解除

作者:吴中  更新时间 : 2025-08-11  浏览量:145

    (特此说明:出于保护当事人隐私的目的,本案中使用的称呼、日期、金额均与原判决进行了调整,不会泄露当事人的任何信息。)

一、案情简介

    黄先生于2015年6月26日入职北京某公司处,担任仓库保管员职位,双方已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书》,2019年6月26日双方续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双方约定,黄先生每月工资应当于次月20日前发放,黄先生的工资包括基本工资8000元及绩效工资2000元、每月补助1000元。

    黄先生在职期间一直勤恳工作,认真完成本职工作及公司安排的各项工作任务,但公司却于2024年5月17日单方面向黄先生作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通知书载明“黄先生于2015年6月26日入职,工作中多次监守自盗盗窃公司财物,属于严重违反公司《员工手册》中劳动纪律条例的情形,公司决定依照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黄先生收到公司作出的解除通知书后感到很荒谬,原因在于该通知所述内容与事实完全不符,自己从来没有过公司所述盗窃公司财物行为;且公司从来没有跟自己核实过盗窃事件的真实性,亦不曾和自己沟通过解除劳动合同一事以及解除依据。

    黄先生对于公司的解除行为无法接受,对于解除的事由更是无法认可,黄先生觉得“员工存在多次盗窃”只是公司想要解除劳动合同的借口,也是对自己名誉的污蔑。本着工作多年的情分,黄先生找到公司,希望公司给出合理依据,自己不是不能接受解除合同,只是无法接受以这种败坏自己名誉的方式解除,如果公司确实不需要自己了,可以双方协商和平解除,没必要搞的这么难看。可是公司却对黄先生持不予理会的态度。

    眼见友好协商是无法解决这件事了,黄先生决定通过申请劳动仲裁的方式维护权益。但是由于黄先生是第一次自己参与案件审理,对于收集证据、举证质证等环节均不了解,加上自己本身劳动方面法律知识也存在欠缺,最终黄先生的仲裁请求未获得仲裁委支持。基于这种情况,黄先生意识到自己维权还是需要有专业法律人士的帮助才行,于是找到了吴中律师团队寻求帮助,希望我们可以帮助他向法院提起诉讼以维护合法权益。经过吴中律师团队的努力,案件在一审阶段获得了法官的支持,认定公司应支付经济补偿。公司对此不服,于是向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二审,黄先生决定继续委托我们帮助其处理该案件。

二、律师分析

    经过对案件材料的梳理与分析研究,吴中律师团队认为,公司以员工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为由进行解除劳动合同的话,需要满足以下几个条件:1、公司规章制度的制定程序民主、内容合法;2、规章制度中有明确记载员工何种情形属于严重违纪,员工对此知情同意;3、公司有切实证据可以证明员工确实存在严重违纪情形。想要以员工严重违纪为由进行合法进行解除的话,这三个条件都要满足。否则很可能会构成违法解除。

    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对自己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是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的,如果没有证据或是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就本案而已,北京某公司不想支付黄先生违法解除赔偿金的话,就要拿出证据证明自己的解除行为是合法的。而公司为了证明这一点,特地向法院提交了劳动合同、《员工手册》及签收确认单、黄先生下班后滞留仓库的监控视频。想要通过这些坐实黄先生存在偷窃公司财物的严重违规行为,以及公司对于此种行为有明确规定黄先生知情同意,进而证明自己的解除行为是合法的。

    但是须知,公司的主张并不能成立,员工岗位为仓库保管员,其在下班时间滞留在仓库,并不意味着员工在这段时间实施了偷窃行为,公司想要认定员工存在偷窃行为,还需出示更为有力的证据。可是在案件庭审中,公司除了已提交证据外,拿不出任何其他证据。可见,公司对于主张黄先生偷窃一事完全是无中生有,既然无法证明员工存在偷窃行为,那么公司就应对此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即无法认定公司解除行为合法。故北京某公司以员工偷窃公司财物,严重违反公司《员工手册》规定为由与黄先生解除双方劳动合同,缺乏事实依据,属于违法解除。于情于理于法北京某公司都应向黄先生支付违法解除赔偿金。

    在案件庭审过程中,吴中律师团队凭借自身多年的实践经验积累加之对法律法规的深刻研读,最终成功说服了二审法官,顺利地帮助黄先生维护了合法权益。

    在劳动争议纠纷中,案件当事人应在产生纠纷时第一时间寻找专业律师的帮助,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案件思路要清晰、案件材料要充分、案件问题要明确,这样才能运筹帷幄之中决胜千里之外。


    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您的权益,我的责任。若您后续需要法律服务的话,可以联系吴中律师。


以上内容由吴中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找法网建议您致电吴中律师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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