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案情概要
经侦查认定,2022年4月,LS基地公司(LS集团下属公司)厂房改造期间,某日上午9时许,犯罪嫌疑人Y某某(LS基地公司化学品主管)路过施工区域,看到施工人员正在拆除主厂房东南角的M房间吊顶,遂通过微信通知犯罪嫌疑人M某(工程总包单位现场负责人)将该房间内侧小隔间里面的某酸性溶液中继设备拆除后送至指定的存放地点,犯罪嫌疑人M某遂通知犯罪嫌疑人L某(工程分包单位现场负责人)安排工人拆除中继设备,犯罪嫌疑人L某安排被害人L2某(工程分包单位员工)与L3某(工程分包单位员工)进行拆除,拆除过程中中继设备管道内某酸性溶液泄漏致使L2某死亡、L3某受轻微伤,直接经济损失181万元。其中,犯罪嫌疑人Y某某作为LS基地公司工程部化学品主管,未能彻底清洗管道内的某酸性溶液,未认真核实排液结果并安排人员施工作业,触犯《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同年5月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2、案件结果
本案历时近2年时间,案涉事故经某市人民政府组织专家组出具事故调查报告,并经某省人民政府复议维持。在审查起诉阶段退回补充侦查后,侦查机关经补充侦查,认为Y某某没有犯罪事实,决定对其终止侦查。
3、律师观点
根据《刑诉法解释》规定,有关部门对事故进行调查形成的报告中涉及专门性问题的意见,是有可能作为定案根据的。本案中《事故调查报告》的结论是经市级和省级两级人民政府确认的,但是通过对涉案人员具体职责分工的剖析,我们发现本案当事人Y某虽对事故的发生虽有一定的责任,但是并没有达到需要以重大责任事故罪来科以刑罚的程度。
所以,纵观全案证据,本案中调取的重要证据《拆除工程施工方案》版本错误(非施行版本),对车间移机工程与总包拆除工程也未作区分,从而导致管道清洗职责认定错误;本案中对LS集团公司派驻的工程管理部与LS基地公司之间的职责分工未能厘清,以及对于管道排液结果的实际确认方式未能区分,从而导致对排液结果的确认职责归属认定错误;本案中片面理解了“这个拆给我”的语义,未能将该表述与当时的具体情境相结合,从而导致认定安排作业的主体错误。所以,本案认定犯罪嫌疑人Y某某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4、法律依据
《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 【重大责任事故罪】 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强令、组织他人违章冒险作业罪】 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或者明知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而不排除,仍冒险组织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