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龄夫妻离婚纠纷案:八年九诉终获离婚判决
作者:朱明胜 更新时间 : 2025-08-06 浏览量:367
案情简介
本案是一起特殊的离婚纠纷案件,原告韩某(男,77岁)与被告海某(女,73岁)于1976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两子并收养一女。自2019年起,韩某先后九次向河南省郑州市某区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均被判决不准离婚。2025年3月,韩某第九次起诉要求离婚,主张双方自2019年第一次起诉后即开始分居,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
办案经过
作为原告韩某的代理律师,我们重点开展了以下工作:
证据体系构建
1、整理前八次诉讼的判决文书,证明法院多次调解无效的客观事实
2、收集近六年分居期间的居住证明、生活往来记录
3、申请调取社区调解记录,证实多次调解均未能挽回婚姻
诉讼策略突破
1、着重强调《民法典》第1079条"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的规定
2、针对被告主张的"财产分配动机",我们提出:
【1】提交公证遗嘱说明财产处置意愿
【2】强调离婚纠纷与财产纠纷应分开处理
【3】指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仍可依法处理财产问题
庭审重点攻坚
1、当庭展示双方六年无共同生活的证据链
2、援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久诉不判"案件的审判指导意见
3、提交类案检索报告,证明类似情形下准予离婚的司法实践
案件结果
法院最终采纳我方主张,认为:
1、双方持续分居已超过法定年限
2、多次诉讼调解均未能挽回婚姻
3、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且无和好可能
判决准许离婚,同时明确:
1、双方婚姻关系解除
2、各自名下财产归各自所有
3、诉讼费用由原告负担
典型意义
本案作为高龄夫妻离婚纠纷的典型案例,具有三重示范价值:
1、法认定标准:明确"多次起诉+持续分居"可作为感情破裂的认定标准
2、律师价值体现:展示律师在构建证据体系、适用新规方面的专业作用
3、社会启示:提醒公众婚姻自由包括离婚自由,年龄不应成为限制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