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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龄夫妻离婚纠纷案:八年九诉终获离婚判决

作者:朱明胜  更新时间 : 2025-08-06  浏览量:367

  案情简介

  本案是一起特殊的离婚纠纷案件,原告韩某(男,77岁)与被告海某(女,73岁)于1976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两子并收养一女。自2019年起,韩某先后九次向河南省郑州市某区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均被判决不准离婚。2025年3月,韩某第九次起诉要求离婚,主张双方自2019年第一次起诉后即开始分居,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

  办案经过

  作为原告韩某的代理律师,我们重点开展了以下工作:

  证据体系构建

  1、整理前八次诉讼的判决文书,证明法院多次调解无效的客观事实

  2、收集近六年分居期间的居住证明、生活往来记录

  3、申请调取社区调解记录,证实多次调解均未能挽回婚姻

  诉讼策略突破

  1、着重强调《民法典》第1079条"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的规定

  2、针对被告主张的"财产分配动机",我们提出:

  【1】提交公证遗嘱说明财产处置意愿

  【2】强调离婚纠纷与财产纠纷应分开处理

  【3】指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仍可依法处理财产问题

  庭审重点攻坚

  1、当庭展示双方六年无共同生活的证据链

  2、援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久诉不判"案件的审判指导意见

  3、提交类案检索报告,证明类似情形下准予离婚的司法实践

  案件结果

  法院最终采纳我方主张,认为:

  1、双方持续分居已超过法定年限

  2、多次诉讼调解均未能挽回婚姻

  3、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且无和好可能

  判决准许离婚,同时明确:

  1、双方婚姻关系解除

  2、各自名下财产归各自所有

  3、诉讼费用由原告负担

  典型意义

  本案作为高龄夫妻离婚纠纷的典型案例,具有三重示范价值:

  1、法认定标准:明确"多次起诉+持续分居"可作为感情破裂的认定标准

  2、律师价值体现:展示律师在构建证据体系、适用新规方面的专业作用

  3、社会启示:提醒公众婚姻自由包括离婚自由,年龄不应成为限制因素


以上内容由朱明胜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找法网建议您致电朱明胜律师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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