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案情概要
被告人毛某某于2017年至2019年,为谋取非法利益,通过被告人王某某招揽不符合赴港澳商务签注办理条件的人员,并通过郭某某(另案处理)、被告人王某某伪造公司派遣函、社保缴费记录、企业纳税凭证等资料,拍摄办证人员面签照片,以xxx有限公司、xxx有限责任公司等企业名义,通过出具社保缴费记录、派遣证明等虚假材料,为被告人xxx、xxx等30人骗领赴港澳商务签注,高价向上述人员出售香港商务签注27份、港澳商务签注8份,非法获利合计人民币22万余元。
2、案件结果
被告人毛某某犯出售出入境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3、律师观点
本案涉案人数众多,影响较大,仅在本案中被提起公诉的被告人合计87名,另有分案处理或者情节较轻而不予起诉人员若干,罪名方面涉及出售出入境证件罪、偷越国(边)境罪2个罪名。
本案中毛某某的情节,达到出售出入境证件罪当中“情节严重”的量刑档次,最低起点刑为有期徒刑五年,其在整个共同犯罪中系主犯,且无其他法定减轻处罚的情节,但最终仍争取到在最低刑期判处的结果。
4、法律依据
《刑法》第三百二十条:为他人提供伪造、变造的护照、签证等出入境证件,或者出售护照、签证等出入境证件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