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原告(某鞋业经营者)与被告(某母女)之间存在买卖合同关系。原告按约定向被告交付女鞋360双,货款共计11,000元。被告收到货物后未支付货款,经多次催讨无果,原告遂委托律师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支付货款并承担诉讼费用。
法院认定事实
原告系涉案女鞋的合法经营者,具备销售资质。
被告通过微信与原告达成买卖合同,约定购买女鞋360双,总价款11,000元。
原告按被告指示将货物通过物流交付至指定地点,被告已签收。
被告未按约定支付货款,构成违约。
争议焦点
买卖合同的实际买受人是否为被告女儿(使用其母亲微信联系交易)?
被告是否应承担支付货款的违约责任?
法院裁判理由
根据微信聊天记录、托运单等证据,足以证明买卖合同关系成立,且货物已交付。
实际买受人为被告女儿,其使用母亲微信联系交易的行为不影响合同效力,应独立承担付款责任。
被告未按约支付货款,构成违约,应承担继续履行的违约责任。
判决结果
被告女儿于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支付原告货款11,000元;
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
律师价值体现
精准锁定责任主体,避免因诉讼对象错误导致败诉;
全面梳理证据链,有效证明合同履行事实;
运用法律技术厘清实际买受人身份,确保判决可执行性。
附则
如未按判决指定期间履行付款义务,须依法加倍支付迟延履行利息。申请执行期限为二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