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主张员工考勤存在异常并以此为由进行扣发工资,法院认定公司违法需补足工资并支付解除劳动合同补偿
作者:吴中 更新时间 : 2025-07-10 浏览量:202
(特此说明:出于保护当事人隐私的目的,本案中使用的称呼、日期、金额均与原判决进行了调整,不会泄露当事人的任何信息。)
一、案情简介
员工周先生于2017年9月21日入职北京某公司,担任项目部专员一职。双方签订了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在第二次劳动合同到期后,经协商双方均同意续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公司从周先生入职后就开始为其正常缴纳社保公积金,入职时双方约定周先生每月基本工资为人民币13000元,岗位工资9000元。公司会在每月20日通过银行转账方式支付周先生上一自然月工资。
2024年6月份,公司找到周先生进行谈话,打算将周先生的工作地点由北京变更为外地。但是由于自己的朋友家人都在北京地区,且自己目前上有老下有小的,如果自己去外地工作的话,那么家庭重担将会落到妻子身上。鉴于这种情况,周先生向公司表达自己不接受调动至外地,希望公司重新考虑一下对自己的工作安排。
公司收到周先生的反馈后,表示这件事以后再说。周先生就认为公司放弃了这个想法,于是正常在公司北京总部进行工作。2024年7月份,周先生收到了公司发放的上一月薪资,但发现自己的薪资是不足额的。正常来说自己每月薪资应为22000元再加上补贴等,到手工资是在21000元左右。可是这次到手薪资仅为6500元,这个数额和正常薪资相比差距较大,于是周先生在第一时间联系了公司财务人员反映情况,对方表示可能是发放错误,需要进行审查,查清楚后会联系周先生处理。周先生也没太在意,以为就是一次简单的工作失误,想着后续能够补足工资就好。
可是在2024年8月份,周先生再次收到公司一笔金额为6500的转账,周先生渐渐意识到事情不是简单的失误。在周先生再次找到公司财务询问时被告知,是由于自己这两个月的考勤情况存在异常导致的薪资被扣除。周先生很是疑惑,明明自己有正常出勤上班,怎么会考勤存在异常呢?周先生怀疑这是公司就自己拒绝变更工作地点一事作出的针对行为,于是向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了劳动仲裁,但是由于周先生是第一次自己参与案件审理,对于收集证据、举证质证等环节均不了解,加上自己本身劳动方面法律知识也存在欠缺,最终周先生的仲裁请求未获得仲裁委支持。基于这种情况,周先生意识到自己维权还是需要有专业法律人士的帮助才行,于是找到了吴中律师团队寻求帮助,希望我们可以帮助他向法院提起诉讼以维护合法权益。经过吴中律师团队的努力,案件在一审阶段获得了法官的支持,认定公司应补足工资并支付经济补偿。公司对此不服,于是向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二审,周先生决定继续委托我们帮助其处理该案件。
二、律师分析
经过对案件材料的梳理与分析研究,吴中律师团队认为:公司以员工考勤存在异常为由进行克扣工资,需要进行相应举证证明员工存在缺勤事实,否则属于恶意克扣工资。面对公司恶意克扣工资的行为,员工可以依照法律规定提出被迫离职并主张要求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并要求补足工资差额。
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对于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是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就本案而言,据公司所称扣除周先生薪资的原因是考勤存在异常,那么公司作为对劳动者负有管理责任的用人单位,应就周先生这两个月期间的出勤情况负有举证责任。在庭审中,北京某公司提交这两个月周先生考勤打卡记录存在大量打卡异常情况,想以此证实周先生存在缺勤事实。但公司未要求过周先生就异常原因进行说明或合理解释,而且仅凭考勤打卡异常记录不能得出周先生这两个月存在缺勤未正常提供劳动情形的结论。因此,公司仅提供考勤异常记录却无法证实我方当事人存在缺勤的话,那么公司克扣周先生工资的行为即属于恶意克扣,应当依法进行补足工资并支付解除劳动合同补偿。
在庭审过程中,不仅要有明确的法律规定,还需要准备充足的证据和理论基础以及拥有丰富的庭审经验,这样才能帮助当事人维护合法权益。像这个案件中,吴中律师团队就很完美地体现了这一点,最后二审法官也是支持了我方的观点,成功帮助我方当事人周先生维护了合法权益。
在劳动争议纠纷中,案件当事人应在产生纠纷时第一时间寻找专业律师的帮助,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案件思路要清晰、案件材料要充分、案件问题要明确,这样才能运筹帷幄之中决胜千里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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