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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罪辩护成功案例之(六):超市内发生的意外悲剧
来源:樊忠钦律师
发布时间:2025-03-28
浏览量:199

2018年,樊忠钦律师成功办理了一起备受关注的发生在超市的“过失致人死亡罪”案件。

案件背景:超市内的意外悲剧

在某超市日常经营过程中,工作人员发现物品失窃,有合理理由怀疑死者存在盗窃行为,遂将其带至办公室进行询问。死者承认偷窃了两根QQ火腿肠,超市工作人员让其打电话给家人来配合处理,死者拒不配合,然而,令人意想不到的是,在店长与死者争执手机这短短二三十秒的过程中,死者突发心脏病,超市工作人员迅速拨打120就医抢救,但最终不幸离世。这一意外事件迅速引发社会关注,当地公安局以店长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对其刑事拘留,并羁押在滨州市看守所。一时间,案件的走向牵动着众多人的心。

接受委托:开启正义捍卫之路

死者的离世无疑是一场悲剧,而被卷入案件的超市店长同样面临着巨大的困境。在此关键时刻,犯罪嫌疑人家属慕名找到樊忠钦律师,委托其担任辩护人。樊忠钦律师深知肩上责任重大,接受委托后,他争分夺秒,第一时间赶往看守所会见犯罪嫌疑人。在与犯罪嫌疑人深入交流的过程中,樊忠钦律师仔细倾听每一个细节,不放过任何可能影响案件走向的关键信息,为后续的辩护工作奠定了坚实基础。

深入分析:击破有罪指控逻辑

经过对案件的深入了解,樊忠钦律师敏锐地察觉到,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并不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死者的死亡应属于意外事件,并结合案情从专业角度详细分析了过失致人死亡罪和意外事件的根本区别。

过失致人死亡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 233 条规定,是指由于过失致使他人死亡的行为。该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包括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疏忽大意的过失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造成他人死亡的结果,却因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过于自信的过失则是行为人已经预见到其行为可能会造成他人死亡的结果,但轻信能够避免,最终导致他人死亡。从客观方面来看,过失致人死亡罪必须同时具备三个要素:一是客观上发生了致他人死亡的实际后果;二是行为人实施了过失致人死亡的行为,行为人的行为可能是有意识的或是故意的,但对致使他人死亡结果发生是出于过失;三是行为人的过失行为与被害人死亡的结果之间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

而意外事件,是指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并非出于行为人的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意外事件具有三个显著特征:其一,行为人的行为客观上造成了损害结果;其二,行为人主观上没有故意或者过失;其三,损害结果由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发。这里的 “不能预见” 是指,根据行为人当时的实际能力和所处的具体条件,在行为发生时根本无法预见会产生损害结果。

从行为性质来看,超市工作人员在发现物品失窃后,将死者带至办公室留置以查明情况,这一行为是超市基于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所采取的正当私力救济措施。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超市有权对可疑人员进行合理的调查,且该行为并未超出合理的行为边界,不具有违法性。

在预见可能性方面,犯罪嫌疑人在事前对死者患有心脏病这一情况毫不知情。从常理推断,在当时事态发展过程中,任何人都难以预见死者会因自身疾病突发而死亡。在整个事件处理过程中,犯罪嫌疑人的行为举止均无异常,没有任何迹象表明店长应当预见到死者可能存在健康隐患并导致死亡结果的发生。

关于因果关系,过失致人死亡罪要求行为人的过失行为与被害人死亡结果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但在本案中,犯罪嫌疑人在处置事件过程中,并无明显过激行为。死者的死亡是由于其自身突发心脏病这一不可预见的偶发因素导致。现有证据无法证实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对死者心脏病发作起到了诱发或促进作用,两者之间不存在刑法意义上能够认定犯罪成立的因果联系。

樊忠钦律师及时起草了无罪的辩护书面意见给公安机关,但未得到公安机关的重视,将案件呈捕到检察机关。

律师法律意见:专业阐述力促检察机关公正评判

基于上述分析,樊忠钦律师迅速行动,为检察机关书写了书面的不予批捕法律意见书。在意见书中,樊忠钦律师从多个角度深入阐述了犯罪嫌疑人不应被批捕的理由。

他指出,超市工作人员在发现盗窃事实后所采取的调查处置行为,均在合理的职责范围内,旨在维护超市的正常经营秩序和财产安全,其行为方式和程度均未超出一般人在类似情况下应有的行为标准,本身并不会导致死者死亡的结果发生。犯罪嫌疑人此前与死者素不相识,对其病史毫不知情,在发现疑似盗窃行为后履行超市主管职责进行调查是正常工作行为,不存在加害死者的主观故意。并且,在得知死者犯病后,犯罪嫌疑人及时组织人员拨打急救电话等,已经尽到了合理的救助义务。因此,犯罪嫌疑人对死者的死亡结果既无故意,也无过失,不应承担刑事责任。至于超市在安全保障措施方面是否存在民事责任,属于另一个法律关系范畴,不能与刑事责任混同。

此外,樊忠钦律师还提到,此案引发了社会公众的热烈讨论,大部分人都同情超市的遭遇,认为死者自身存在过错,且因其自身患有心脏病,情绪波动导致死亡结果的发生。若动用刑事手段追究超市主管人员的刑事责任,将对社会公众舆论带来负面效应,给正常的市场经营主体的经营带来严重的心理恐慌,不利于社会管理和社会诚信体系建设,有悖于优良社会道德的宣扬。南京彭宇案、河南郑州医生杨某劝阻吸烟者段某死亡赔偿案就是前车之鉴,应当引起重视。

成功辩护:律师意见被采纳 嫌疑人被释放

樊忠钦律师的专业意见和不懈努力最终得到了检察机关的回应。在提交法律意见书的第二天,犯罪嫌疑人便被释放。后来,公安机关撤销了该刑事案件。这一结果不仅让犯罪嫌疑人及其家属重燃生活的希望,也在法律界和社会上引起了强烈反响。樊忠钦律师用实际行动证明了自己的专业能力和对正义的执着追求,为当事人争取到了公正的评判,捍卫了法律的尊严。

回顾樊忠钦律师的职业生涯,类似的成功案例数不胜数。在 “山东某集团废旧钢材案” 中,他力挽狂澜,成功为当事人张某某争取到无罪判决,清晰界定了民事纠纷与刑事犯罪的边界;在强奸罪疑案中,他凭借对案件细节的深入挖掘和对证据漏洞的精准把握,为当事人周某洗清冤屈;在重大责任事故罪上诉案中,他携手其他律师共同努力,完成了令人瞩目的改判逆转…… 这些成功案例,无一不彰显着樊忠钦律师在刑事辩护领域的深厚造诣和业务能力。

樊忠钦律师始终坚守法律人的初心和使命,以专业为基石,以正义为指引,在每一个案件中全力以赴,为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驾护航,用实际行动诠释刑事辩护律师的责任与担当,成为众多当事人在法律困境中的希望之光。相信在未来的日子里,樊忠钦律师将继续在法律的道路上砥砺前行,为更多的人带来公正与希望,书写更多捍卫正义的精彩篇章。


以上内容由樊忠钦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找法网建议您致电樊忠钦律师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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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
    樊忠钦
  • 执业律所:
    山东星师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
    13716200810782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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