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捍卫正义,铸就经典——樊忠钦律师成功无罪辩护纪实(四)
来源:樊忠钦律师
发布时间:2025-03-28
浏览量:72

在刑事辩护领域,无罪判决的获得犹如攀登险峰,既需深厚的法律功底,亦需坚韧的执业信念。2008年,樊忠钦律师以其精湛的专业能力与不懈努力,在备受关注的“山东某集团废旧钢材案”中力挽狂澜,成功为当事人张某某争取到无罪判决。这一案例不仅彰显了刑辩律师的使命担当,更成为司法实践中“罪刑法定”原则的生动诠释。 

案件背景:从民事争议到刑事指控 

2006年,山东某集团(甲方)与多家施工单位(乙方)签订工程合同,约定施工期间甲方供材,乙方使用保管,竣工结算时甲方扣回所供材料价款。但甲方公司规定废旧钢材及下脚料在内所有甲方所供物资在工程未最终结算时均是甲方物资,无出门证不能将上述物品运出公司。起诉书指控2006 年12月至2007 年1月,被告人吴某为牟取经济利益,在明知山东某集团工地建设用钢材系有该集团提供,废旧钢材需经该集团同意后方可处理的情况下,经与三家施工单位有关人员协商,未经该山东某集团同意,分五次共计付款 54198元分别购买了上述三单位在该集团公司工地上的废旧钢材 33 吨,后被告人吴某通过贿赂该公司门卫被告人陈某某、张某某等4人,在未有出门证的情況下,用货车分五次将废旧钢材运出工地。

后被甲方指控“盗窃”报案至公安机关,后吴某、张某某等人被检察机关批捕并以盗窃罪起诉至法院。 

辩护挑战:拨开迷雾,直击本质 

一审开庭中,樊忠钦律师敏锐洞察案件核心问题提出本案本质是合同履行争议,而非刑事犯罪。他提出三大无罪辩护核心观点: 

1. 交易合法性:吴某与施工单位通过平等协商签订买卖合同,支付合理对价,取得钢材所有权和占有权,其行为属民事交易范畴。甲方对废旧钢材的归属规定仅为内部管理条款,不能作为刑事定罪依据。  

2. 主观无恶意:门卫张某某等人对甲乙公司合同内容不知情,仅因收受小恩惠渎职放行货物,其行为仅违反公司制度,但不构成“盗窃共谋”。  

3. 主客观要件:盗窃罪需以“非法占有目的+秘密窃取”为要件。首先,从吴某角度分析,吴某公开交易、支付对价,没有非法占用的目的,与犯罪构成要件完全不符。 其次,从陈某某等门卫人员主客观分析,虽然陈某某等人明知吴某无出门证,而私自放行,其主观上认为是本公司财物被盗走,但按照刑法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因吴某的行为不构成盗窃罪,陈某某、张某某等人客观上未实施盗窃行为,亦不构成盗窃罪。

一审判决不利

法院历经四次庭审,樊忠钦律师以缜密的逻辑、翔实的证据与对法律原则的坚守,与公司人经过多轮激烈交锋,相互辩论。但很遗憾,2007年12月21日一审法院仍然支持公诉机关指控,认定吴某及协助运货的门卫张某某等五人构成盗窃罪,判处刑罚。

帮助当事人起草刑事上诉状:提起上诉

樊律师结合《刑法》第264条盗窃罪的构成要件,层层剖析,指出一审判决混淆了民事违约与刑事犯罪的界限,将企业内部管理问题错误升格为刑事追责,在征求当事人张某某意见后,执笔为其起草了《刑事上诉状》。

二审结果:正义终得昭雪 

2008年,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撤销一审有罪认定,改判上诉人吴某、张某某等五人无罪。这一判决不仅洗刷了当事人的冤屈,更确立了民事纠纷与刑事犯罪的清晰边界,对同类案件具有重要参考价值。  

经典意义:专业与信念的胜利 

该案的成功,源于樊忠钦律师对“罪刑法定”原则的坚守,以及对案件细节的极致钻研。他深刻指出:“刑事司法的核心在于严格遵循构成要件,任何脱离法律主客观要件的‘想当然’定罪,都是对法治的背离。”此案亦印证了刑辩律师的价值——在公权力与个体权利的博弈中,以专业为盾,以法律为剑,守护公平正义。 

结语:

樊忠钦律师以其卓越的辩护技艺与无畏的执业精神,再次证明:正义或许会迟到,但绝不会缺席。这份无罪判决,是法律人的勋章,更是对“疑罪从无”司法理念的坚定践行。未来,樊忠钦律师将继续以专业为舟,以正义为帆,在法治浪潮中破浪前行! 

樊忠钦律师——以专业捍卫权利,以信念照亮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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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
    樊忠钦
  • 执业律所:
    山东星师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
    13716200810782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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