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秀章律师亲办案例
企业规章制度要切实可行
来源:刘秀章律师
发布时间:2012-02-15
浏览量:676

一、案情简介:
    申请人赵某诉称:申请人于2007年6月入职,在被申请人某销售集团公司从事消控员工作。2009年12月18日被申请人下发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称申请人“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给公司造成严重损失”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并拒付经济赔偿金。请求被申请人支付经济补偿金。被申请人辩称:申请人自2007年6月27日起至2009年12月18日止,在被申请人处工作。2009年12月5日在岗工作时,未能及时发现处理2号观光梯门内侧玻璃被人损坏,事后又有意隐瞒事实真相,给公司造成直接经济损失逾5000元,致使2号观光电梯一周无法使用,给公司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根据公司《奖惩管理制度》第九条第5款的规定和该员工工作岗位职务说明书、消防监控室管理制度的要求,依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并征得集团工会同意,于2009年12月18日与该员工解除劳动合同,无需支付其赔偿金。
    二、查明事实:刘秀章,高级合伙人,法学硕士,专业劳动争议、工伤赔偿主任律师,联系电话:13194679351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2007年6月到被申请人处工作,工作岗位为消防监控岗。2009年12月5日申请人上班期间发生观光梯玻璃破损事件,2009年12月18日被申请人根据其公司第九条第5款及《保安消防监控中心值机员职务说明书》、《消防控制室管理制度》,以申请人“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给公司造成严重损失”为由与申请人解除了劳动合同。被申请人提供了《奖惩管理制度》、《保安消防监控中心值机员职务说明书》、《消防控制室管理制度》。被申请人提供的《奖惩管理制度》中对何种情况属于“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给公司造成严重损失”未作明确规定。
    三、处理结果: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认为被申请人解除申请人劳动合同程序无误,但《奖惩管理制度》对解除劳动合同条款没有明确规定,规章制度可操作性不强,因此支持了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请求。
    四、案件评析:刘秀章,高级合伙人,法学硕士,专业劳动争议、工伤赔偿主任律师,联系电话:13194679351

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劳动规章制度是规范相关劳动关系的建立、运行的规则,即保障劳动者享有在用人单位的各项劳动权利,也制约和规范劳动者在工作场所的行为,涉及劳动者的具体利益。依法建立的规章制度,对劳动关系的良好运行具有重要意义。因此,用人单位制订规章制度要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订符合实际、条款明细、切实可行、易操作。被申请人提供的《奖惩管理制度》中对何种情况属于“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给公司造成严重损失”未作明确规定,规章制度可操作性不强,应加以修改完善,被申请人以此理由与申请人解除劳动合同,依据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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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刘秀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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