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马某学与被告刘某辈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作者:赵燕燕 更新时间 : 2025-03-12 浏览量:54
原告:马某学,男,汉族,住河南省武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燕燕,河南国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某辈,男,汉族,住河南省武陟县。
原告马某学与被告刘某辈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 202年1 月 16 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
原告马某学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决被告返还原告购房款 23 万元(利息以实际计算为准,从2024 年 10 月 22 日起 至实际支付之日至,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息标准计算)。2.请求判令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24 年 8 月份,原告预为儿子马某卫买房,后看中了被告位于小徐岗村的 一套房产,该房产东邻王某堂、西邻王某勋、南邻大路、北邻: 水坑。2024 年 10 月 22 日,原告以现金的方式支付给被告 23 万 元购房款,且双方约定剩下的 60 万元购房款,原告于 2025 年 3 月 30 号前付清。被告给原告出具了证明,证明已收到原告 23 万元。2024 年 10 月份,因被告不能提供该处房产在被告儿子名下的有效证明,原告要求被告返还 23 万元购房款,被告拒不返 还,无奈只得诉至法院。恳请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刘某辈欠原告马某学的购房款 230000 元,双方一致同意,由被告刘某辈从 2025 年 3 月份起,在每月的 28 日前至 少偿还原告马某学 1000 元,且必须于 2026 年 3 月 28 日前全部 偿清,则视为本案全部了结;
二、如被告刘某辈有任何一期逾期未履行,应向原告支付违
约利息(以剩余欠款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从 2024 年 10 月 22 日起计算至实际偿清之日止),原告可就剩余未履行欠款及利息一并向 武陟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案件受理费 2375 元,保全费 1670 元,由被告刘某辈负担,于 2026 年 3 月 28 日前支付给原告马某学。
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